各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有效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1号,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
1、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我委前期印发《超期未检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津市场监管特〔2022〕4号)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进度按照总局《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8月31日前完成排查整治阶段工作,实现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应检尽检、动态清零的工作目标。
2、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严、实、细、狠”要求,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同时还要加强与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沟通协调,统筹各方监管力量形成整治合力,压紧压实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切实成效。
二、关于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1、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关于做好2022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22〕2号)中关于电梯安全工作的要求,按照年度计划部署立即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确保检查到位、执法到位。
2、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三定方案”积极发挥和推动属地所的“哨兵”巡查作用,及时完善、修正监察系统内诸如电梯现使用单位、现维保单位的单位名称、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等基本信息,强化基础管理。
三、关于“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
1、按照总局《“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各区市场监管局、气瓶检验机构、气瓶制造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要结合《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20〕26号)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22〕1号)的有关部署,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力做好“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确保气瓶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完善气瓶充装追溯平台,强化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
2、各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要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形成工作闭环。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充装单位充装翻新“黑气瓶”、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和要求,将相关报送材料发送至特监处材料报送OA。
1、3月至8月期间,每月25日前报送《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还需要提供相关执法案件(处罚决定书)、警示约谈和公开曝光的见证资料。
2、7月5日前,报送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的情况和2022年1月—6月“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的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印章的扫描件。
3、12月5日前,报送上述三个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印章的扫描件。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还需要提供相关执法案件(处罚决定书)、警示约谈和公开曝光的见证资料。
为加快推进工作进度、确保工作实效,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要求,市市场监管委将安排开展季度、半年检查评估。工作开展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委特监处。
各专项行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超期未检专项整治:韩冬冰,27182109;王中海,27182077;
电梯质量安全提升:单秋林,27182127;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张志雄,27182117;石毅,27182116
附件: 1.市监特设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2.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pdf
3.“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pdf
2022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