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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 (浙交〔2021〕148号)

   2022-03-09 441
核心提示: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浙交〔2019〕183号)同时废止。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浙交〔2019〕183号)同时废止。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正确维护数智执法平台中的法规库、裁量基准库和省监管事项库。各地适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对执法事项目录及其对应的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厅裁量基准编制标准及时修编本市特有事项的裁量基准,并及时录入数智执法平台。

联系人及电话: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单伟斌,电话:0571-87818109;省港航管理中心陈建光,电话:0571-88909583;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张展,电话:0571-83891127。

附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28日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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