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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的通告

   2022-03-09 661
核心提示:《细化规定(2022年本)》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对于2022年4月1日前受理的建设项目,按《分类管理名录》及《细化规定(2019年本)》判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简称《细化规定(2019年本)》)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2022年本)》,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一、除国家与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和《细化规定(2022年本)》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凡在《细化规定(2022年本)》中有“▲”标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标有“▲”条目执行。

三、《细化规定(2022年本)》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同《分类管理名录》,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及《细化规定(2022年本)》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依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由我局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的设置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相关要求执行。

六、《细化规定(2022年本)》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对于2022年4月1日前受理的建设项目,按《分类管理名录》及《细化规定(2019年本)》判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特此通告。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docx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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