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食品经营模式日趋深入到千家万户,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许多便利。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首次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2016年7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7号令),对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查处作了总纲性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范我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有必要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形成了全省食药监系统在实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中的细化制度,于2017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办法》将于2022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经我局评估,我局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原《办法》进行了简易修改,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继续实施。
二、对原《办法》修改的内容
本次仅对原《办法》作简易修改,将原实施主体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第九条的举报电话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12331”修改为“12345”和“12315”、根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将原第四十二条“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修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将原生效时间修改为2022年3月1日,对该办法的其他内容未做修改。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备案及信息告知制度。《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备案制度、平台分支机构信息告知制度及入网食品经营者备案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备案及信息告知的内容、办理备案及信息告知的方法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督促其将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树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
三是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对许可数据比对和现场核实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包括平台分支机构)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与省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进一步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法履行许可信息审查义务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是明确了解决消费纠纷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解决制度,并在其网站显着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投诉方式,畅通消费争议沟通渠道。同时,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先行赔偿服务,积极、主动、妥善地处理好消费纠纷。
五是明确了实施“明厨亮灶”的规定。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其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展示给消费者。展示方式可以通过图片展示为主,同时鼓励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采用视频播出的方式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推动公众参与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外,《办法》还规定和细化了平台方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的内容,根据不同食品经营者以及经营的食品品种细化了进货查验及记录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