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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2-02-28 455
核心提示: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

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省局成立“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一把手”工程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年整治行动的有关工作要求和省局工作部署,按照《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举措》(皖市监函〔2021〕22号)要求继续抓好工作开展。要结合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工作具体方案,高质量完成集中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一)加强危化品、危化品包装物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部署开展危化品及危化品包装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获证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组织对获证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进行排查,依法查处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做到应检尽检和检验全覆盖。严格生产、使用等环节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罐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依据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罐体的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证书(报告),对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对取得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加强监管,督促机构严格按照GB18564.1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

(四)做好危化品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把好申请受理关,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要求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企业应申明无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不存在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装置的情况。把好实地核查关,认真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对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一律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把好终止退出关,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终止办理、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三、挂图作战,强化督查

各地要围绕“6个方面和30项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建立本单位的重点工作任务和问题清单,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集中治理。省局各有关处室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省局将组成督察组开展专项督查督导工作。

四、协调配合,巩固成效

加强工作的统筹安排,强化协同作战、联合监管的思想,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各市局、省直管县(市)局和省局有关处室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分别报送阶段性工作部署安排及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万文民  电话:0551-63356186

邮箱:jd_ahs@163.com

附件: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2月21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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