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检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我市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机制,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严”的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狠抓落实见效,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把“严”的主基调持续贯彻到日常工作、监管执法和机制建设中,保持高压态势,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能违法的强大震慑,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平稳态势。
二、总体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机制主要包括对天津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约谈和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约谈。本文中“约谈”是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约见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或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力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的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约谈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约谈,也可以对多个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建立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机制。
三、约谈的实施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
1、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或布置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或案件,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2、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2次及以上的;
3、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隐患的;
4、处理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投诉举报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缓慢、处置不力;以及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
6、其他应进行约谈的情形。
(二)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
1、在各类执法检查、日常巡查、监督检验、风险监测或证后监管过程中,连续出现同类问题的;
2、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隐患,可能造成区域性、行业性风险的;
3、新闻媒体报道或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较为集中,社会反响较大的;
4、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事实,除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外,有必要通过约谈帮助其认清问题、查明原因、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
5、其他应进行约谈的情形。
(三)约谈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指出被约谈人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2、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问题整改情况;
3、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4、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市场监管委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以《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市市场监管委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2、市市场监管委应至少安排2名人员组成约谈组开展约谈活动,必要时可以邀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家参与;约谈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约谈时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约谈记录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4、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委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5、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监察机关、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约谈。
四、约谈结果的运用
(一)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拒绝接受约谈、约谈后未按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市市场监管委将给予通报,并视情况抄送相关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约谈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与此同时,应将存在的问题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涉及行政处罚的,对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
2.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记录
2022年2月10日
(联系人:李海,联系电话:022-2718208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及约谈记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