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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规发〔2019〕9号)

   2022-02-23 491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尚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四)食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违法行为。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人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已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清真饮食习惯的食品原料生产清真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九条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本数,下同)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2000元奖励。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但不超过举报最高奖励金额。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被举报的食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以来人、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部门移交个人举报案件或其他途径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等工作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日内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通知举报人携带审定相关材料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50—100万,确保举报奖励资金每年不少于50万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在市财政预算账户中预留,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奖励资金支付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造成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捏造举报人及有关情况、套取奖励资金等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2010年2月26日发布的《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地区: 宁夏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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