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1 年4 月29 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事项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备案方式
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登记范围,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办理方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条目有调整的,以市场监管总局调整的条目表述为准),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一)线上办理。通过“宁夏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 ( 链接:http://wszc.nxscjg.cn:9071/ICPSP/regIndex.action ) 申请市场主体登记,一并填报《食品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线下办理。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现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填报纸质《食品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
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主体资质和备案信息将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宁夏)”,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需要新增经营食品项目的,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原备案信息可不注销。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特此通告。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2 年2 月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