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统筹推进、多元共治,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规划、消防等联防联控有效加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到2025年底,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初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化体系。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三)依法依规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筹推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南京海关、江苏海事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强化部门间联防联控。完善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定期协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江苏海事局等参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交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并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2022年底前,配合国家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五)落实涉危险废物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资质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与其直接签订相应合同,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江苏银保监局等参与)
(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推动修订《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制定江苏省“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指导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宣传贯彻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七)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推进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建设,全面推行二维码电子标签,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将危险废物豁免、应急处置等纳入系统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等参与)配合国家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八)推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优化简化低环境风险单位管理要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2022年底前,全省逐步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要求,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行政审批改革,研究并推动将跨省转移审批权限委托至设区市,探索将排污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两证衔接”,支持无锡开展相关试点研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政务办等参与)
三、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九)严格项目准入。新改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履行环保、安全、规划、住建、消防、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和“三同时”制度。严禁审批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涉危险废物项目。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必须包括八位危险废物代码明确的全部危险废物种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环评管理,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科学评价危险废物,明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设施及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定、再生利用等标准规范,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依法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相关规定,出台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明确各方职责。建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强化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支撑。加强鉴别单位管理,鉴别单位要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严厉打击鉴别单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和排除管理清单。规范鉴别结果应用,强化鉴别单位和鉴别报告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十一)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依法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二)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广泛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企业生产场所环境管理,防止土壤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管理
(十三)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支持建设有害垃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鼓励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对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贮存,做好与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有效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和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实现危险废物申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鼓励具有一定技术和资本优势的单位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初步建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参与)加快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制度,摸清偏远地区、乡镇医疗废物产生底数,建立收集网络,确保医疗废物全部得到收集。配备满足实际需求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相关车辆,合理设计路线,保障应急状态下各地车辆、人员能够及时按需调配开展支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指导)加强船舶污染物残油(油泥)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建设,及时规范收集、贮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江苏海事局等参与)推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按照规定在试点项目立项、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2025年底前,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7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十四)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志设置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和年产生量1000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联网。低风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教育、科研院所、机动车维修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单位,确实不具备贮存场所建设条件的,可在产废点设置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临时收集设施,设置识别标志、建立台账、规范贮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等参与)积极推进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专项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或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参与,重点解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符合相关要求但部分手续不全的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十五)强化危险废物转运监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获得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针对城区、高校、人口集中区等产生的危险废物,研究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方案。完善“点对点”常备固定通行路线,避开敏感区域,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积极与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制度。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六)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将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从严打击非法转运、倾倒、填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企业开展危险废物历史遗留问题自查自纠,对及时妥善处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七)落实监管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八)优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着力解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性短板。2022年底前,各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基本匹配,重点推动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利用处置能力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十九)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能力进行调查评估,超前谋划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适度富余,能够满足疫情期间实际需求。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推广“车载式”医疗废物处置方舱,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2023年底前,各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全省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配备升降装卸平台,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料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设区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推进汽车动力电池、太阳能组件、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利用处置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十一)规范危险废物利用。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综合利用,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二)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化运营。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处置价格明显低于成本、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市场信息公开,完善危险废物处置供需共享和自主选择平台,保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研究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退出机制,从严整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保障市场公平有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三)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实验室废物等利用处置技术。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和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参与)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应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各地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开展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科学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属地人民政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随意扩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范围,严禁借应急处置名义逃避监管。加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队伍、物资和处置能力建设,各设区市至少确定一家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单位,依托具备一定技术和资金优势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五)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各设区市应按国家要求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强化机场、港口(码头)等重点涉外场所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严格落实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相关人员卫生防护要求,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南京海关、江苏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固废危废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等参与)
(二十七)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二十八)压实各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改革举措和重点项目等落地。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研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协商解决监管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九)强化督察问责。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国家和省各类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问题,明确责任单位,专人负责整改,及时销号清零。加大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惩戒措施,对督察中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管理人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培训实习基地。配合国家落实《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