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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指导意见》重点任务: 提升质量标准,推进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

   2022-01-27 843
核心提示:《RCEP指导意见》重点任务:提升质量标准,推进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
 《RCEP指导意见》重点任务:提升质量标准,推进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国家正式开始实施协定。RCEP作为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将成为新时期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将助力我国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促进各产业更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年1月26日,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6部门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决策部署。指导意见中将“提升质量标准,推进国际标准合作和转化”作为六大重点任务之一。明确提出:

“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化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对接国际标准,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增加国家标准有效供给,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大对适用的国际标准的采标力度,提升转化率。聚焦RCEP成员国重点贸易领域需求,积极开展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分析和关键技术指标比对,提出采用国际标准重点领域,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根据RCEP区域内标准协调的需要,对国家采标标准立项申报项目实施审评快速程序。

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和对接力度,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关键领域国际标准制订。鼓励我国标准化专家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检测机构加强与RCEP成员国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利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与RCEP成员国建立的标准化合作机制或签署的标准化合作协议搭建平台。

推动标准协调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合作。开展RCEP成员国标准化体系及合格评定程序研究,促进标准协调、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支持合格评定机构结合区位优势,与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并建立灵活高效的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模式。积极开展RCEP标准化协调推进关键技术研究,及时汇总发布RCEP成员国合格评定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调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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