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指导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1〕589号),在认真总结现有成熟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市局决定在本市全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关于印发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31号)有关要求,以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为宗旨,以全力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示范站(点)、示范区建设为抓手,以全面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为目标,努力将本市建设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二、工作目标
重点加强对本市“3+6”新型产业体系,包括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产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不断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三、工作内容
(一)关于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的创建
1.区级商业秘密保护建设标准。各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要根据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培育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照市级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建设标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培育建设标准。
2.区级商业秘密保护创建工作验收。首批示范站(点)、示范区创建步骤:
(1)孵化培育(2022年1月—2月上中旬):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重点聚焦本市“3+6”新型产业体系,确定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培育和创建单位。开展针对性辅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孵化培育工作。
(2)创建申报(2022年2月下旬):各区市场监管局认真对照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建设标准,鼓励并发动辖区有关单位参评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初步筛选创建单位。
(3)验收评定(2022年3月):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对照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建设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名单。
(4)报批授牌(2022年4月):将最终评定的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名单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获取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单位进行授牌,并将最终授牌情况向市局报备。
3.区级商业秘密保护创建目标。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宣传发动有关单位参与创建工作。其中,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要发挥浦东新区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作用,确保2022年底前创建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不少于12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不少于1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不少于1个。其他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把握各自辖区发展特点,确保2022年底前创建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不少于6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不少于1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不少于1个。
(二)关于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的创建
1.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建设标准。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建设要求和标准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1〕589号)相关规定执行。
2.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创建工作验收。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对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建设标准,在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市局推荐申报。市局将根据各区市场监管局的推荐申报情况,组织开展评定验收、授牌等工作。
3.市级年度商业秘密保护创建指标。市局将根据各区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实际情况,本着“优中选优、好中挑好”的原则,综合各方因素,确定相应比例,结合各区市场监管局的推荐申报情况,评定出一定数量的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本市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示范站(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有关方面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创建环境。
(二)服务创建重点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优先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产业领域范围内进行筛选,确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创建单位,根据创建工作实际需求,开展重点培育辅导,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抓好推进落实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本市商业秘密保护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关创建工作。在组织推进过程中,要及时向市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局将视情况提前介入,派员参与相关创建工作。
附件:1.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申报表
2.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申报表
3.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验收表
4.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验收表
5.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验收表
附件1
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
申报表
单位名称负责人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单位类型
联系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商业秘密保护 工作开展情况(可附件)
区局推荐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申报表
园区名称负责人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园区类型入园企业 数 量园区产值
联 系 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商业秘密 保护工作 开展情况(可附件)
区局推荐 意 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局验收 意 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验收表
申报单位名称: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序号验收项目实际验收情况 (对照标准)分值得分
1机构人员20
2工作保障20
3制度建设20
4服务成效20
5特色工作20
备注:验收80分为合格。
附件4
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验收表
申报单位名称: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序号验收项目实际验收情况 (对照标准)分值得分
1组织机构15
2人员配备15
3基础保障15
4制度建设15
5活动开展15
6示范作用15
7特色工作 (包含对中小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10
备注:验收80分为合格。
附件5
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验收样表
申报单位名称: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序号验收项目实际验收情况 (对照标准)分值得分
1工作基础20
2机构人员20
3工作保障20
4机制建设15
5措施运行15
6特色工作10
备注:验收80分为合格。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