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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办发[2013]20号)

   2014-03-13 669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7号),扎实推进全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当前动物疫病防治面临的形势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动物防疫制度日趋完善,工作体系逐步健全,条件保障不断加强,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大幅提高,已连续多年没有发生动物重大疫情,有效控制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市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更加复杂。我市对人类危害较严重的动物传染病病种20余种,病原复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虽然没有疫情,但仍存在免疫带毒和免疫临床发病现象。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呈上升趋势。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几率加大,防控任务十分艰巨。
 
  (二)动物疫病防治面临挑战。随着畜牧业经济快速发展、畜产品流通日益频繁、畜禽养殖方式深刻变革,特别是受国内外疫情形势影响,未来一段时期全市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将日趋复杂,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治根据国家、省的防治规划,正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兽医工作定位和任务发生深刻变化,动物疫病防治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还没有完全达到省级验收标准,检疫监督执法手段落后,动物防疫基础依然薄弱。在经费保障方面,部分地方防治工作经费没有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动物疫病监测、监督执法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在防控机制建设方面,免疫预防过于依赖政府,养殖者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企业、协会、合作社、执业兽医等社会化服务不到位,尚未形成有效合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四年提升计划”为载体,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为重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努力提升全市兽医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四)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2.立足市情,适度超前。立足我市市情,准确把握动物疫病流行状况,科学判断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发展趋势,根据国家、省下达的动物疫病防治任务,合理设定我市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五)优先防治病种。根据全省优先防治病种,结合我市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和态势,确定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5种一类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炭疽、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蓝耳病)、狂犬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10种二类动物疫病为全市优先防治病种。将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猪水泡病、H7亚型禽流感等5种一类动物疫病以及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水泡性口炎等,作为全市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
 
  (六)防治目标。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4%、5%、3%、2%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社会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三、动物疫病防治的总体策略
 
  统筹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动物疫病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条件和经费保障,实施计划防治、健康促进和风险防范策略,努力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
 
  (七)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度,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基于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
 
  (八)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流通。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四、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治
 
  我市生态环境和自然地理条件优越,因此,要结合我市山区半山区的环境特点,在全面落实国家各项防控任务和措施的基础上,优先建立非免疫无疫养殖企业和生物安全隔离区。集安市要依据毗邻国家动物疫情形势,构筑边境动物疫情防控带,重点强化非洲猪瘟、境外口蹄疫和H7亚型禽流感等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同时,要按照候鸟迁徙路线及水禽栖息特点,重点加大禽流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防范候鸟和留鸟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
 
  五、动物疫病防治的重点任务
 
  根据我市财力、国内国际关注和动物疫病防治重点,在全面掌握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
 
  (九)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1.防治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
 
  2.防治策略。启动重大动物疫病单项防治计划,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完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机制,定期评估动物卫生状况。
 
  3.防治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免疫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免疫计划,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健全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严格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提高疫情预警、防疫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严格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制扑杀政策和扑杀动物补偿机制。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逐步实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
 
  4.考核标准。
 
  (十)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
 
  1.防治病种。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炭疽。
 
  2.防治策略。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区域联动的可持续综合防治机制。根据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和危害程度,适时在强制免疫、免疫扑杀并举、监测清群等不同策略中做出科学选择。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防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3.防治措施。坚持分区防治、分类指导的原则,稳步推进“免、检、宣、管、消、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强化检疫及流通监管,严格控制活畜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通。对布鲁氏菌病,完善牲畜定期检测、分区免疫、强制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对奶牛结核病,采取检疫扑杀、风险评估、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对炭疽,在雨季汛期等高发时期,有重点地对江河湖泊等水网放牧区及老疫区的易感牲畜实施预防免疫接种和消毒灭源。
 
  4.考核标准。
 
  (十一)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
 
  1.净化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呼吸与繁殖障碍综合征(经典蓝耳病)。
 
  2.净化策略。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引导种畜禽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支持开展疫病净化行动。强化种畜禽场疫病监测、评估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提高动物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3.净化措施。完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对危害严重的垂直传播疫病限定净化时限。建立无特定病原场(群)认证评估体系,分门别类认证无特定病原企业,颁发无特定病原认证标志。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分区域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加强动态监管,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对检测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认证标志。
 
  4.考核标准。
 
  (十二)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
 
  1.防范病种。非洲猪瘟、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H7亚型禽流感等。
 
  2.防范策略。强化边境动物防疫安全理念,建立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体系,对尚未传入我市的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入境检疫和可追溯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能力建设。
 
  3.防范措施。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针对我市边境动物疫情防控带、候鸟迁徙和留鸟栖息带以及省际边界地区等高风险区域,完善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巡查、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制度。切实加强引入监管,认真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和隔离制度。强化防治技术和应急物资储备,分病种制定外来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定期对边境疫情测报站进行风险监测能力考核,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六、实施动物疫病防治重点项目
 
  (十三)推进全市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滚动认证”的原则,严格建设标准和时限,加快全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到2015年,建成全市免疫无口蹄疫区。到2020年,根据全省总体部署和我市实际,开展其他动物疫病无疫区建设,实行滚动认证。
 
  (十四)扶持生物安全隔离区项目建设。实行企业主导、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从2013年起,分期分批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各地要通过政策、资金等多种扶持方式,鼓励畜禽出口企业、产业化程度高的重点龙头养殖企业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到2020年,全市争取建成1个以上生物安全隔离区。
 
  (十五)实施畜禽健康养殖项目建设。启动实施以非免疫无疫养殖场(小区)和无特定病原场(群)为主要方式的畜禽健康养殖项目建设。从2013年起,每年支持1个以上养殖企业开展非免疫无疫养殖场(小区)建设,每年支持3个以上种畜禽场开展无特定病原场(群)认证。对通过验收的养殖企业,以奖代补,给予支持。到2020年,全市建成5个以上非免疫无疫养殖场(小区),所有种畜禽场规定垂直传播动物疫病达到净化标准。
 
  七、加强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建设
 
  (十六)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建立以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省级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为补充,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网络。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到2015年,市、县实验室全部通过考核验收和计量认证,场所面积、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经费保障和生物安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提高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完善疫病监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病原数据库。强化省设疫情测报站的测报能力,完善以动态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加强宠物疫病监测和防治。加强疫病监测诊断能力建设和诊断试剂管理。增加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投入。
 
  (十七)提升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市、县两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处理工作必须的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十八)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疫苗物流冷链体系建设和使用管理。组织开展乡村兽医登记,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完善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加强企业从业兽医管理,落实防疫责任。逐步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
 
  (十九)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快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更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规范着装,配备执法专用车辆,配齐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取证取样等设备,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要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规范跨省检疫审批,普及检疫证明机打出证,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规范和标准,推广快速检测技术,强化检疫手段,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切实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水平。
 
  (二十)提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分级分类的原则,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设备,建立以市、县无害化处理场、乡镇无害化处理湿化池及养殖(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为主体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2020年年底前,市本级、各县(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具备焚烧处理烈性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病死动物的能力;每个乡(镇)至少建设总容积不低于100立方米的无害化处理湿化池,集中处理辖区内散养户的病死畜禽;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所必须配置与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同时,落实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形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妥善解决病死动物污染环境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病死动物流向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十一)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加大投入力度,整合资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职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二十二)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步伐,加强官方兽医、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兽医服务行为,提高兽医服务水平。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兽医协会,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机制。
 
  八、动物疫病防治的保障措施
 
  (二十三)组织领导。各地要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条件保障。要根据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专门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推进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组织实施。要建立督导反馈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四)法制保障。认真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与规章,强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完善兽医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二十五)体制保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质。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加强兽医工作体系建设,提高兽医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二十六)条件保障。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
 
  九、动物疫病防治的组织实施
 
  (二十七)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全市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八)明确各部门职责。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意见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保证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境外疫情传入。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发展。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并支持配合驻地政府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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