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删除《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条。
二、将《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对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管理”。
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或年检”。
三、删除《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表、电能表、天然气表、煤气表按以下规定实行首次强制检定:
“(一)经营者在本市销售的,由该经营者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定;
“(二)从本市以外采购并直接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由采购者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定;
“(三)本市对同一只水表、电能表、天然气表、煤气表的首次强制检定只进行一次,不得重复检定。”
删除第四十四条。
五、删除《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和“或检验员证”。
六、将《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建设施供水管网需要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征得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删除《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
八、删除《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的审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执行。”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型农用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用动力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核准。”
九、将《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接受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当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十、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删除第八条。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十一、删除《重庆市电信条例》第十条中的“从事电信工程建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接电信建设工程。”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的“、施工”。
十二、将《重庆市中医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