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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解读

   2021-12-23 504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解读如下。

2021年12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人工湿地建设运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我省人工湿地建设始于2002年新薛河试点,经过近20年努力,累计建成投运200余处,总面积超过25万亩,为我省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目前我省人工湿地在建设、运行、维护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变化的需求。为充分发挥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综合效能,助力深入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 有关单位先后开展实地调研、座谈交流,认真借鉴了兄弟省份先进经验,梳理形成了《行动计划》。

二、主要内容

《行动计划》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现状与问题

分析论述了我省人工湿地主要存在空间分布不均衡、用地瓶颈亟需突破、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不够健全等三个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主要围绕“建设”及“运行”两个角度确定目标。人工湿地建设及修复改造任务方面,提出到2023年底力争新建人工湿地139处、修复改造功能退化人工湿地25处,新增或修复河湖缓冲带148千米,努力实现国控断面所在河流上游“一河口一湿地”建设布局;长效机制建立方面,要求各地逐步健全人工湿地用地保障、运维监管、环境效益评价等配套机制,不断提升人工湿地规范化建设运行水平。

(三)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及修复改造

针对我省黄河流域、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小清河及海河流域、半岛流域等6大流域自身特征,因地制宜提出差异化的人工湿地建设及修复改造任务。其中,黄河流域将主要支流入干流处作为建设重点,并利用滩区内现有坑塘或退养鱼塘建设生态滞留塘,有效防范生活及生产尾水直排黄河干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将采煤塌陷地、内陆滩涂、河道内等作为建设重点,同步对已退化的人工湿地分批次、分情形推进修复改造,构建环湖生态安全屏障;沂沭河流域将农村坑塘、洼地、河湖滩地等作为建设重点,深度治理城市、农村面源污染,减少河湖汛期水质波动情况;小清河及海河流域将重大工程周边作为建设重点,探索建立区域再生水高效循环利用体系,缓解流域内水资源短缺压力;半岛流域将入海河流及主要排水单位下游作为建设重点,以净化后的水用于河流生态补水,探索以生物降氮方式实现陆海统筹、协同治理。

(四)多措并举保障人工湿地建设土地需求

将人工湿地建设与“污水零直排区”、现代水网、小流域治理、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现有工程有机衔接、统筹规划,并根据人工湿地具体目标功效,结合饮用水保护、农业生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灵活解决方案,一并推进实施。依托“三区三线”划定,将人工湿地用地纳入正在编制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在确保避让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努力保障重点工程用地需求。

(五)健全制度提高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水平

重点就“运维”、“成效”、“资金”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完善运维监管长效机制方面,提出应明确人工湿地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建立日常运行维护专业化队伍,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监督工作成效,“一湿地一策”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定期开展环境效益评价方面,提出应在人工湿地进、出水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或实行人工监测,制定出台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管理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多方筹措建设运行资金来源方面,提出应充分利用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社会资本建设人工湿地,将运维费用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多途径、多角度挖掘人工湿地经济效益产出潜力。



 
地区: 山东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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