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国辐照食品的监管机构
泰国公共卫生部下属部门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文简称该局)全面负责监管辐照食品。该局制定食品辐照场所的审议项目和食品辐照场所审查的评分考核标准,并执行辐照食品场所审查。审查项目包括在安全方面是否取得泰国政府机构的许可,如:持有辐照源许可证(泰国原子能和平办公室签发),持有设立工厂许可证(泰国工业部签发)。该局重点考核辐照操作与控制,各考核项目实际总分不低于80%且未发现重大缺陷,可视为合格。
对于进口辐照食品,该局要求辐照食品进口商必须提供允许进口辐照设施的证明书,辐照设备和辐照食品的储存标准不低于泰国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其他国际等效标准,例如:Codex: 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Radiation Processing of Food (CAC/RCP 19-1979, Rev.2-2003)。
二、泰国辐照食品监管法规
2010年10月18日实施的泰国公共卫生部第325号公告《辐照食品》,是泰国现行有效管理辐照食品的法规(以下简称《辐照食品》)。
《辐照食品》规定使用的辐射类型必须来自原始辐射源:①来自含有Cobalt-60(60Co)或cesium-137(137Cs)辐照器的伽马辐射,或②来自能级低于或等于500万电子伏特的X射线发生器的X射线,或③来自以低于或等于1000万电子伏特的能级运行的电子粒子加速器的电子辐射。
《辐照食品》要求辐照食品吸收剂量不应超过10 kGy,以确保食品安全并保护消费者。如果吸收剂量超过10 kGy,必须获得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许可。根据不同辐照目的,具体规定了最大吸收剂量要求,如表1所示。
《辐照食品》要求辐照食品不得再次辐照,但水分含量低、需控制昆虫污染的食品除外,如:谷物、豆类、脱水食品和其它类似食品。
表1 辐照食品的最大吸收剂量
序号 | 辐照目的 | 最大吸收剂量(kGy) |
1 | 为了防止块根和块茎在储存过程中发芽 | 1 |
2 | 为了减缓成熟 | 2 |
3 | 为了控制/杀虫 | 2 |
4 | 为了减少寄生虫的数量 | 4 |
5 | 为了延长保质期 | 7 |
6 | 为了减少微生物和病原体的数量 | 10 |
三、泰国辐照食品标签标识规定
《辐照食品》规定辐照食品的强制性标识内容包括:
①必须标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辐照企业的总公司名称和地址;
②标识“已通过辐照”或类似含义的信息;
③辐照目的“为了---”(留空格处表示辐照目的);
④辐照的日期、月份和年份;
⑤辐照食品标志(见图1)。
⑥未经辐照但含有辐照成分的食品,应标识辐照成分的名称“辐照---”或“---已经通过了辐照”(留空格处表示辐照的成分)相同含义的信息。
图1泰国辐照食品标志
四、小结
辐照食品是一种需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食品。目前,泰国明确规定食品辐照源、辐照食品吸收剂量和辐照食品不得再次辐照的要求。泰国考核食品辐照生产的标准类同于国际标准,当辐照食品通过《辐照食品》质量标准时,制造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识完整的辐照信息。因此,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在出口辐照食品到泰国前,应先了解泰国监管辐照食品法规的规定和进口准入要求,结合产品和泰国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以确保食品(产品)合规出口泰国。食品伙伴网将继续分享泰国食品监管相关内容,以期为企业食品出口泰国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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