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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简介

   2021-12-28 874
核心提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简介
     饲料质量安全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部分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和基础,所以饲料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饲料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完善饲料监管体系,每年对全国饲料企业进行抽检,严格把控饲料质量安全。下面食品伙伴网对官网公开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及结果通报进行总结整理,希望对饲料企业有所帮助。

一抽查时间

如果当年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一般上半年需要在7月份之前完成,下半年在11月份之前完成;如果一年一次抽检,一般是在当年的11月份完成,具体需要参照每年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二抽查方式及原则

农业农村部以及省级部门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国及地方饲料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双随机”是指随机选取被抽查单位和随机确定抽查人员。“一公开”是指公开监督抽查事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抽查目的、方式、内容、检验检测产品等予以公开,并在国家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

国家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过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随机选取被抽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通过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随机选取赴现场监督抽查人员,委托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组成全国饲料监督抽查组,完成被抽查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样和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工作。各地制定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要与农业农村部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衔接,实现被监督抽查企业名录信息共享,避免同一年度重复抽查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监督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总体而言,主要就是按照上一年已抽检企业并且合格的今年不再抽检、省级和国家抽查企业名单不重复、市级抽查的企业不与省级监督抽查的企业重复、重点跟踪抽检上年度不合格企业、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跟踪必查等原则,通过抽检不断提高饲料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监督抽查对象及抽检项目

主要监督抽查对象为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养殖户)。根据当地近两年饲料产品的抽检结果,科学确定检测项目和指标。

生产环节一般检测的是商品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国产饲料添加剂、抽检动物源性饲料原料、抽检植物性饲料原料等)。生产环节样品监测项目涉及: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钙、磷、铜、铁、锌、锰、维生素B1、维生素E、氨基酸等质量指标;铅、总砷、氟、镉、铬、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等卫生指标;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苏丹红、呋喃唑酮、地西泮、己烯雌酚、氯霉素等禁用物质;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等限用物质。每个样品的具体检测项目,根据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和样品特性统筹确定,以安全卫生指标项目为主。

经营环节一般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限“监测产品种类”范围内的产品。检测项目由抽样单位根据执行标准或标签标示,结合执法需要确定。

养殖户:养殖场(户)一般抽取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或精料补充料,重点检测禁限用添加物。具体检测项目根据样品情况统筹决定。

四抽查重点及监管举措

(1)建立“黑名单”制度。根据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地方抽查结果,对产品连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采取约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重点跟踪抽检上年度不合格及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指导有关企业进行对照整改,及时跟踪企业整改情况。根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控能力。

(3)饲料管理部门建立“互联网+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落实监管措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生产许可条件、原料采购和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管理规范执行和标签标识等方面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对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要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罚。

(5)对获证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防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三个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对无证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防止无证生产。对上半年未能抽检的生产企业,在下半年全部实施抽检,确保全年所有生产企业产品全覆盖抽检。

五判定依据与判定原则

1.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时,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其中铜、锌含量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中规定的相应最高限量判定。

(3)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来判定。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2.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判定。饲料产品的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执行。饲料添加剂的判定中各类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非法添加物的判定中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或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2)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小结

以上的材料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面的知识。食品伙伴网也会持续关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面的最新动态和法规,为大家提供最新的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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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监督抽查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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