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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对2021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 (豫环办〔2021〕85号)

   2021-12-27 9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坚持“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级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和河南省《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要求,拟对申报2021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坚持“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级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和河南省《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要求,拟对申报2021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把关

各地要充分利用好绩效评级的重要抓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认真落实《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在专家对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第一、二、三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抽查复核后须“整改完善后复审”的,参照省厅做法,认真履职尽责,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规范培育推动企业“梯度达标”,将绩效评级动态调整工作做实、做细,促进行业治理能力治理水平整体升级。

二、实施动态管理

各地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2019-2021年已被评为绩效分级A、B级及绩效引领性的企业,发现自评级以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在2021年10月份以来因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违规进入国五以下车辆等违规行为多次被通报或被立案查处的,严格实施降级处理。

三、按时核查报送

各地要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和《河南省重污染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要求,组织行业专家从严、从细、从实对申报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评级须“整改完善后复审”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对完成整改并全面达到申报级别绩效水平的企业,经市局主要领导分别在现场核查企业汇总表和企业专家审核意见表签字(盖章)后,于2022年1月5日前报省厅大气处。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结果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及行业专家开展抽查复核。

2021年12月24日

主办:大气环境处                 督办:大气环境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发



 
地区: 河南
标签: 绩效 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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