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