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