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我委对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3件,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暂予保留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废止:
1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6〕157号
2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16号
3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4〕12号
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卫发 〔2016〕33号
5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18〕3号
6省计生委印发《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浙计生委〔2002〕98号
7省计生委转发国家计生委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计生委〔2002〕106号
8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7〕49号
9省人口计生委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工作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2号
10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0〕42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