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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境电商常见经营行为合规指引》的通告

   2021-12-17 473
核心提示:本指引适用于住所在海南的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达成的跨境交易行为。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跨境电商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海南跨境电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引导跨境电商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合法合规意识,防范违法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海南跨境电商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制定了《跨境电商常见经营行为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布。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跨境电商常见经营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一)为引导跨境电商合法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跨境电商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在促进消费升级、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住所在海南的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达成的跨境交易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跨境电商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进出自由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商事登记合规】

一、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跨境电商经营活动。

二、跨境电商经营者填报的登记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三、跨境电商经营者登记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

四、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填报、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第五条【网络交易合规】

一、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三、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四、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五、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六、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八、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九、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跨境电商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广告行为合规】

一、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在发布前提供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情形的广告。

五、网络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六、跨境电商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网络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

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跨境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跨境电商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在网页上以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说明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生产者名称和住所、履行方式和期限、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四、跨境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做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五、跨境电商经营者销售商品,除法律规定的商品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六、跨境电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跨境电商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七、跨境电商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八、跨境电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九条【不正当竞争限制】

一、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四、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条【效力及使用】

本指引仅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常见经营行为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跨境电商具体经营行为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引。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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