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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2021-12-15 385
核心提示:《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已于2021年12月7日由省生态环境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联合印发实施。政策解读如下。

《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已于2021年12月7日由省生态环境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联合印发实施。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重要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设绿色金融体系部分中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制定《办法》是根据环境治理新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重要措施。

(二)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600亿元的风险保障。环责险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保护环境,加强企事业单位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制定将推动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保护环境,促使企事业单位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建设美丽湖北的必然要求。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21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成的《办法》起草工作专班成立,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起草工作内容与时间要求,并有序高效地开展编制工作。

起草工作小组于2018年5月先后赴襄阳市、武汉市进行现场调研,与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武汉市生态保护局、平安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深能环保新沟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召开座谈会,了解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收集意见与建议。2021年7月,起草小组赴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宁波市进行调研,学习先进省份的工作经验,并梳理汇总。起草工作专班多次论证,并逐条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23日,书面征求各市、州、直管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和省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意见,截止8月31日,共收到41条意见。10月11日,起草工作专班赴湖北省银保监局开展座谈,11月份又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办法(试行)》起草依据及主要内容

(一)起草依据。《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主要内容。《办法》分为六个部分,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保与承保、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第四章保险理赔、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共三十条。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投保范围。按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的规定,《办法》结合我省前期试点情况和产业发展布局,将投保范围分为“应当依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鼓励”三个层次,以满足不同的要求。(第七条)

(二)关于保险责任范围、费率。按照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结合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办法》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件后,为妥善处置事件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为规范我省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杜绝保险行业的恶性竞争,《办法》规定鼓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搭建环责险服务统一平台,创新服务内容和形式,提升服务水平。环责险基准费率按照投保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责任限额、服务频次等因素确定。与此同时,考虑各地及各承保人的情况不同,《办法》还规定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事故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浮动,以突出个体化需要。

(三)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环责险属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与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相结合,注重政策的组合效应,同时加大政策和财政扶持力度。因此,《办法》规定了激励政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和配合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责险业务发展的各项激励政策措施,整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环责险支持与激励。



 
地区: 湖北
标签: 保险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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