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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鲁应急发〔2021〕12号)

   2021-12-11 333
核心提示:为加快建立我省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防范和应对重特大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以下简称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我省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防范和应对重特大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以下简称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省人口多、企业多、道路多、经济总量大,全国44种主要自然灾害中,山东占有30余种,具有灾害种类多、突发性强、时间长、范围广、损失重等特点,防范和应对灾害事故的任务十分繁重。社会救援力量是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补充,对建立密切协同的应急处置灾害事故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社会救援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在夯实防灾减灾救灾基础、推广科普知识、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省社会救援力量存在管理不规范、救援能力有限、资金装备短缺和参与应急救援信息不对称、协调不顺畅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引导、规范救援行为、强化能力提升,推动社会救援力量发挥更大作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我省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发展社会救援力量,提高对事故灾难的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尤为重要和迫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结合我省灾害事故特点,统筹协调社会救援力量高效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引导规范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救援力量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形成社会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1.立足实际,统筹发展。把培育发展社会救援力量作为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和救援工作需求,制定培育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引导扶持一批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救援力量。引导社会救援力量强化能力和行为建设,完善创新建设机制,落实扶持保障措施,为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2.协调推进,完善机制。推动完善党委政府主导、应急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协同、社会救援力量广泛参与的建设工作机制,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引导并重,在培育中规范,在规范中引导,在引导中发展,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并落实引导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机制,为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 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坚持党建引领,强化社会救援力量党建工作。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协同发展理念,在政府统一指挥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工作。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社会救援力量的应急能力和行为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财物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探索建立对社会救援力量应急工作评估机制,强化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完善进退工作机制。

(三)发展目标。按照培育、发展、规范、提升的工作目标,结合区域风险实际,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以自愿参与为原则,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前提,积极引导成立和培育发展社会救援力量,成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补充,形成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2021至2023年,培育6支社会救援力量纳入省级社会救援力量管理体系,培育不少于200支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市、县(市、区)社会救援力量管理体系。2022年,培育省级社会救援力量3支以上,每个市至少培育5支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市级社会救援力量管理体系,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1支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县级社会救援力量管理体系。到2023年,社会救援力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统一指挥、统筹调用、分级负责、就近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协同配合、多方支持的社会救援力量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建成。

三、政策措施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和重大风险分布情况,把社会救援力量建设作为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制定社会救援力量培育标准,结合当地风险等因素,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救援力量,发挥其特长优势。把讲政治、有能力、守规范、讲奉献的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援力量数据库,纳入全省各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平台,尽快形成多方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注重指导,强化保障。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培育指导,加大对社会救援力量的支持力度,对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社会救援力量,与政府其他专业社会救援力量同等享受演练竞赛、交通保障、装备支持、能力提升、救援补偿等政策。引导和推动社会救援力量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捐赠等方式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指导规范社会救援力量的行为,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三)规范行为,强化技能。加强对纳入体系的社会救援力量的能力建设,强化技能提升,推动开展能力分类分级测评,纳入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培训、演练、竞赛体系。制定省级社会救援力量培育规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规范训练模式。依托现有资源推进社会救援力量与专业救援队伍协同训练,不断提升自身管理和建设水平。探索建立政府购置、征用应急装备提供给社会救援力量使用维护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立平战结合工作机制和能力考核体系。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行为管理,协调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在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参与应急救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尤其重视宣传先进个人和集体,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理解、关注、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加大对应急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技能,调动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救援力量的积极性,营造发展社会救援力量的良好氛围。将社会救援力量提供的社会应急救援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对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救援力量依据《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五)严格奖惩,促进发展。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为社会救援力量建设提供支持和便利,对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的社会救援力量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扬表彰;对不服从现场调度指挥、虚报瞒报相关信息、违规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盲目冒险开展应急救援作业的社会救援力量,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应急行动表现记录;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其移除社会救援力量管理体系。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省级社会救援力量培育规范(暂行).docx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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