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0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我省农业农村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涉农)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度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农)纳入清单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涉农部分》(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涉农部分》(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厅系统有关单位要逐项认领和严格执行清单中的事项,2021年年底前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及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陕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涉农经营许可事项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实施改革。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6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厅系统有关单位一律不再受理相关事项,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相关经营。
二是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厅系统有关单位要抓紧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是优化审批服务(40项)。对优化审批的事项,厅系统有关单位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问题,通过制定下放事项承接方案、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举措优化审批服务。
(二)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部分涉农经营许可事项采取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10项)。厅系统有关单位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做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厅系统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尽快建立相应协调配合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二)强化责任落实。厅系统有关单位要针对承担的具体改革事项,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逐一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出台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夯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监管任务和计划,按直接取消、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情形分类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建立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做到优化准入服务和严格监督管理无缝衔接、不留死角。要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对农业农村领域中的高风险点实行重点监管。要对市场主体从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督促指导企业守法合规诚信经营。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涉农(2021年全国版,涉农48项)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涉农部分(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涉农10项)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青杰 029-87321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