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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通知 (邯政办发〔2021〕1号)

   2021-12-06 637
核心提示:《关于服务“六稳”“六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持续深化“放管服”

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1号)和《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聚焦“六稳”“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全市“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服务发展。紧扣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加大税费金融扶持力度、持续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打造更优市场环境、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全面增强服务供给能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领域,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2.坚持聚焦问题、靶向施策。以解决企业和群众堵点痛点问题为切入点,以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目标,从短板弱项入手,切实提高改革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发展吸引力、改革创造力和区域竞争力。

3.坚持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强化系统观念,注重“放管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整体性,加强全市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抓好政策衔接配套,着力构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一体化推进机制。

二、主要任务

2021年,我市服务“六稳”“六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共涉及7个方面29项任务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推进举措116条。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进一步降低就业门槛,提升职业技能,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建立创业创新激励机制,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加大税费金融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拓展非接触式办税功能,加强对“信易贷”平台建设与应用的指导,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收费专项清理行动,清理涉企违规收费。

(三)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持续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开展“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等相关问题专项整治。

(四)打造更优市场环境。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各项要求,加强产权执法司法平等保护,畅通企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进一步深掘消费内循环发展潜力,清除消费隐性壁垒,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及检验检疫证书等逐步实现监管证件电子签名、自主打印。

(六)全面增强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提升便民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

(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承担起推进改革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将具体工作职责层层传导、压紧压实。市、县两级“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搞好统筹协调,加强服务指导,推广先进典型。市有关单位要强化与省对口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把握改革要求与最新动向,加强对各县(市、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指导。

(二)狠抓督导落实。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对照任务细化分解落实举措,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和推进清单,建立健全“专人盯办、全程跟踪、定期汇总、年底总结”机制,2021年12月10日向本级“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市、县两级“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将本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督查重点,通过不定期检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促落实和跟踪问效,及时挖掘先进典型、督促问题整改,对成绩突出、改革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和市有关单位予以表扬,对推进不力、改革滞缓、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通报。

(三)推动探索创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努力探索更多务实管用的“一招鲜”,为全市改革积累经验。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差异化探索,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各县(市、区)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总结创新举措,形成更多可在全市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培树先进典型,推动更多改革经验复制推广。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区)和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改革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报道,全面展现改革成效。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形式对改革部署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服务“六稳”“六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

案任务分解表

附件

服务“六稳”“六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

序号

目标任务

省级推进举措

我市具体落实举措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任务来源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1

(一)降低就业门槛。

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按照省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职业资格目录落实情况及时跟进,其他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

冀政办发〔2021〕1号

2

加强《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开展省、市、县三级教育培训,对“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重点解读,推动小微电商规范经营。

加强《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推动小微电商规范经营。

市市场监管局

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3

建立用人单位招聘岗位、技能人才、企业需求、个人求职信息指标体系,为企业精准推送服务信息。加强对岗位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探索京津冀共享岗位信息,促进人力资源跨省流通与合理配置。

通过邯郸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网,实现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岗位、学历、技能等信息和个人求职者学历、求职意向等信息标准化,并通过系统后台自动比对,比对结果向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推送。定期收集、发布京津冀企业岗位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4

(一)降低就业门槛。

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对驾驶员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组织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培机构学习贯彻新政策要求,结合驾培工作实际反复演练推敲,跟踪完善从驾培机构培训到交通运输部门发证各环节,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证时间。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5

(二)提升职业技能。

深入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评估,研究制定培训补贴标准,综合考量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实训设备设施升级改造等培训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省统一部署,深入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评估,研究制定培训补贴标准,综合考量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实训设备设施升级改造等培训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11月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6

制定我省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拓宽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省统一安排,制定我市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拓宽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11月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7

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积极推动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的共享复用,压减申请材料数量,提升服务效能和质量。

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积极推动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的共享复用,压减申请材料数量,提升服务效能和质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8

(二)提升职业技能。

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建立适应家政、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和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严把技能培训质量。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支持有关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依托院校、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实训基地,在实际操作与实践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宣传,建立适应家政、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和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严把技能培训质量。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支持有关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依托院校、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实训基地,在实际操作与实践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9

创新建立“行校合作”培训机制,针对相关行业运行特点和小微企业经营发展需求,定向式、订单式开展岗位职业技能培训,探索推行就业上岗专项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及企业予以培训补贴。

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创新建立“行校合作”培训机制,针对相关行业运行特点和小微企业经营发展需求,定向式、订单式开展岗位职业技能培训,探索推行就业上岗专项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及企业予以培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10

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实施“告知承诺”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区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实施“告知承诺”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11

(三)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

全面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拓宽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服务,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就业登记服务,为灵活就业岗位信息提供宣传、推送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12

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规则、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等规定,加强网络监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平台经济市场环境。

积极引导有意向的企业建立互联网平台,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规则、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等规定,加强网络监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平台经济市场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邯郸海关等有关单位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13

针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进一步做大做强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用足用好用活中央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充分调动经办机构和银行工作的积极性,有效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出台《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引导市县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出台《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奖励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调动相关机构服务创业者的积极性。

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联合经办银行通过微信平台、电话回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手册、悬挂条幅以及乡镇服务所电子大屏等多渠道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有贷款意愿的小微企业主、合伙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动宣传贷款业务,使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创业担保贷款的各项政策,促进贷款工作积极推进,激发借助贷款创业积极性。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奖励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充分调动相关机构服务创业者的积极性。督促各银行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客户倾斜,加大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11月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14

(三)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

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办事群众可直接通过税务窗口、银行、自助终端、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自主缴费。全面贯彻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巩固我市社保缴费“网上办”“掌上办”成果,进一步拓展“不见面”“非接触式”缴费渠道及功能,有针对性提供个性化、精细化缴费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缴费顺畅便捷。全面贯彻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15

制定我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政策文件,强化内部信息比对、减免证明材料、取消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全面实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免跑即领”“免证即办”。

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工作流程,全力推行失业保险待遇“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的线上服务模式,通过内部参保信息比对,取消不合理时间限制,减免证明材料,参保失业职工通过河北人社APP即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全面实现“零跑腿”“零见面”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4项

16

(四)建立创业创新激励机制。

积极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流程网办(首次开立账号除外),承诺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压减一半。

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完善实施清单要素,优化办理流程,服务对象在技术合同登记实现“最多跑一次”,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流程网办(首次开立账号除外),承诺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压减一半。

市科技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7项

17

(四)建立创业创新激励机制。

建立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联动的创业孵化辅导培训工作体系,举办创业孵化专题培训。设立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补助激励。开展大规模企业创新政策培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引导银行机构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融资利率在合理水平。

联合省科技企业孵化协会,选择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举办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班,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对评价优秀的实行绩效补助激励。开展企业创新政策培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指导各银行机构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

市科技局、邯郸银保监分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8项

18

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行动。引导成立河北省高校知识产权运用联盟,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培育建设省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和省级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挖掘可转化实施专利,提高专利转化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建成一家省级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一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成立邯郸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邯郸市知识产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我市专利转移转化提供坚实基础。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9项

二、加大税费金融扶持力度

 

19

(五)健全惠企服务机制。

完善财政资金直达相关政策,健全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适当扩大我省直达资金范围,强化提升财政资金直达能效,实现对直达资金进行从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常态化动态监控。

全面实行直达资金动态监控,明确职责分工,对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监控、台账管理、定期报告、信息公开、重点监督等提出具体要求,不折不扣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市财政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20

(五)健全惠企服务机制。

优化提升代理区支库电子退库业务系统,实现全省全辖无死角退库电子化。在电子税务局增加退税“预申请”功能,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预申请办理退税,方便市场主体业务办理,切实降低征纳成本。

做好电子税务局宣传培训工作,辅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退税“预申请”功能,并征询纳税人使用建议,及时反馈省税务局优化功能。

市税务局

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21

开展税费服务再提升专项行动,通过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申办材料复用、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等方式拓展办税缴费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继续落实免于备案等优惠政策,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

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按照规定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发挥纳税服务大数据驱动力,推进纳税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全面变革,实现纳税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转变,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应用,拓展非接触式办税功能。完善“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工作模式,持续完善“社税、医税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提升数据传输质效。

市税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22

做好整合纳税申报表的宣传、指导工作,重点对新申报表的填写方式及注意事项进行帮助与辅导,确保纳税人顺利申报。建立畅通的问题反馈渠道,及时收集新申报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新申报表顺利应用与推行。

做好内部培训,实现对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的全覆盖,确保报表整合工作准确贯彻执行。精准开展外部培训,办税场所滚动播放申报表整合操作视频,通过三个渠道对纳税人开展培训辅导,采取线下集中讲授、线上“非接触方式”“一对一”上门精准辅导等方式,开展全面培训,当场解答纳税人问题,实时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对外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对公告文件、申报表整合有关情况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

市税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23

(五)健全惠企服务机制。

鼓励、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健康发展,加强对市、县“信易贷”平台建设与应用的指导,依托国家或地方“信易贷”平台,发布金融产品、引导企业入驻,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省、市、县、乡、村五级一体化信用信息目录,加强对水电气、税务、社保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并根据需求依法依规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应用效率。

鼓励、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健康发展,加强对“信易贷”平台建设与应用的指导,依托“信易贷”平台,发布金融产品、引导企业入驻,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市、县、乡、村四级一体化信用信息目录,加强对水电气、税务、社保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并根据需求依法依规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应用效率。

市行政审批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邯郸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邯郸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24

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收费专项清理,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没有合法有效收费依据的全面取消,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强化部门监管,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收费专项清理,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没有合法有效收费依据的全面取消,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强化部门监管,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邯郸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25

加强市场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安排专职人员,明确任务分工,确保12315、12345等各类投诉举报平台交办事项流转畅通,及时办理;开展培训学习和岗位练兵,全面提升各类投诉举报办理水平;推进ODR企业上线工作,开展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依法依规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26

(五)健全惠企服务机制。

持续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行工作,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功能,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中上线政策速递功能,运用大数据手段,主动甄别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系统判断、提示提醒等功能,精准推送税费政策,并通过实时监控纳税人信息阅读反馈情况,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介力度,推动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快速兑现。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除国家规定外,不再设置审批环节。进一步扩展京津冀跨省税务迁移改革试点,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企业可继承原有的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全面做好税务迁移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功能上线运行,加快推动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

提出电子税务局总体规划工作建议,验证电子税务局功能,落实电子税务局推广工作。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继承,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便利跨省迁移。巩固我市社保缴费“网上办”“掌上办”成果,进一步拓展“不见面”“非接触式”缴费渠道及功能,有针对性提供个性化、精细化缴费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缴费顺畅便捷。持续整合移动端税务资源,拓展“掌上办税”“移动办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

市税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5、6、7、51项

27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进投标人以保险、保函等形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进投标人以保险、保函等形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市行政审批局

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28

(五)健全惠企服务机制。

鼓励引导商业银行适度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融资担保。

鼓励各银行机构根据融资需求创新改进金融服务方式,适度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加大对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注册机构常用户进行动产融资登记,为企业动产融资提供系统支持和保障,提高金融机构接受动产担保的积极性。

邯郸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29

继续实施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支持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两项直达工具,引导辖区内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大力推动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支持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信用贷款支持。

继续实施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支持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两项直达工具,引导辖区内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大力推动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支持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信用贷款支持。

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1项

30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运用、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加快推出线上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产品,不断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获得首次贷款难点问题,开展民营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对处于成长期、有潜力但尚未获得过贷款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进行有效挖掘、精准培育。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运用、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加快推出线上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产品,不断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获得首次贷款难点问题,开展民营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对处于成长期、有潜力但尚未获得过贷款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进行有效挖掘、精准培育。

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2项

31

(五)健全惠企服务机制。

扩大信保融资受惠面,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白名单”政策,为大中型客户、行业龙头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针对性信保融资服务。加强与重点合作银行普惠金融部门的对接合作,完善政策机制,强化业务联动。

鼓励相关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信保融资服务,积极推动“银税互动”活动,推送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信息,便于银行向守信企业提供纳税信用贷款。

邯郸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3项

32

(六)规范中介服务。

将查处、规范“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督查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有关地市和部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防相关问题发生。

将查处、规范“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督查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防相关问题发生。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33

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梳理制定本地本领域本部门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管理部门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梳理制定市、县两级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管理部门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34

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强化监管,分级分类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制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公开专项行动,公开各类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信息。开展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违规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35

(七)规范改进认证服务。

稳妥有序推进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和成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改制、脱钩工作稳步实施。贯彻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依托双随机检查方式强化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有关认证信息,提高认证服务质量。

贯彻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方式,采用机构现场检查、获证组织现场查验、档案检查等方式强化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有关认证信息,提高认证服务质量。

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省改革部署有序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36

加强认证政策宣传,促进认证结果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采信,推动实现“一次认证、市场通行”,畅通市场循环。

加强认证政策宣传,促进认证结果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采信,推动实现“一次认证、市场通行”,畅通市场循环。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37

(八)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组织各地各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办结时限等要素进行清理规范。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编制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统一行政备案标准,明确备案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备案行为和程序。拓展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办广度和深度,强化技术赋能,加快系统对接整合,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应用,深化数据归集共享,除不宜网办事项,全面推行全流程网办。

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办结时限等要素进行清理规范。按照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部署,编制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统一行政备案标准,明确备案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备案行为和程序。拓展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办广度和深度,强化技术赋能,积极承接应用系统对接整合成果,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应用,深化数据归集,除不宜网办事项,全面推行全流程网办。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38

(八)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采用主动排查与承接转办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恶意将企业名称或字号抢注为商标、囤积商标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持续加大“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打击与查处力度,认真梳理、核查、处置非正常专利申请,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发展环境。

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政指导和监管工作力度。对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要求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线索,快速开展核查。核查后需依法立案查处的,及时将核查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核查情况等报省市场监管局。对上级转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及时核查、处置。对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职责从严从快查处。加强对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引导和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3项

39

认真落实国家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以及行政许可设定标准和论证程序,对新设省级自设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从严审查把关,创新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

积极落实国家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以及行政许可设定标准和论证程序,市级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创新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省改革部署要求及时跟进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项

40

(八)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编制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有效期限、收费等要素。严格落实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办法,明确清单编制、管理、实施和监督的基本规则,严肃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实施的变相许可。

配合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待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成后,动态调整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办法,明确清单编制、管理、实施和监督的基本规则,严肃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实施的变相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项

41

优化药店开设审批,不再设定距离、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等要求,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优化药店开设审批,不再设定距离、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等要求,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指导各县(市、区)及时将新开办药店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54项

42

(九)严格行政处罚范围。

全面梳理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开展不合理罚款事项清理工作,取消或调整不合理事项。

全面梳理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开展不合理罚款事项清理工作,取消或调整不合理事项。

市司法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8项

43

(十)规范涉企收费和退税。

开展全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和降费政策落实督导,严肃查处地方和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2021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和降费政策落实督导,严厉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9项

44

(十)规范涉企收费和退税。

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涉企收费项目、第三方服务事项、政府委托事项、通过检疫处理审核单位名单等,督促有关单位在收费现场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提升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年底前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

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涉企收费项目、第三方服务事项、政府委托事项、通过检疫处理审核单位名单等,督促有关单位在收费现场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按要求对一、二、三类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申报,推行网上申报,提升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年底前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邯郸海关、市税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0项

三、持续提升项目审批效率

 

45

(十一)提高投资审批效率。

压减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限,在每个设区市选取3-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试点方案,适当扩大承诺制应用事项范围,提升投资审批改革效能。

压减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限,选取3-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试点方案,适当扩大承诺制应用事项范围,提升投资审批改革效能。

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46

鼓励在各类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明确产业准入、能耗、环保、规划、投入产出等控制性标准,土地出让时达到和满足建设开工基本条件,让土地带上“标准”出让,用“承诺制”代替“审批制”,实现“拿地即开工”。

鼓励在各类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明确产业准入、能耗、环保、规划、投入产出等控制性标准,土地出让时达到和满足建设开工基本条件,让土地带上“标准”出让,用“承诺制”代替“审批制”,实现“拿地即开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47

(十一)提高投资审批效率。

推动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深度对接,实现企业申报材料、部门批复文件等实时共享共用,以科技数据支撑减轻企业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深度对接,实现企业申报材料、部门批复文件等实时共享共用,以科技数据支撑减轻企业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48

(十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运行管理,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水平,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运行管理,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水平,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市行政审批局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49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人防工程质量3类监督手续的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办理人只需提供项目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履诺情况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提升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度,持续压缩办理环节,用水、用气接入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设计、施工、气密性试验、立项用地审批时长)。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人防工程质量3类监督手续的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办理人只需提供项目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履诺情况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提升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度,持续压缩办理环节,用水、用气接入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设计、施工、气密性试验、立项用地审批时长)。

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50

(十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扩大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推行承诺即开工,由相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做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扩大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对社会投资小额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推行承诺即开工,由相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做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51

严防项目审批“体外循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施工图审查等专业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项目审批申请信息一次填报、申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

严防项目审批“体外循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施工图审查等专业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项目审批申请信息一次填报、申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

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52

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从要素保障、项目论证、审批服务、监督监管等方面,全方位、全流程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

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从要素保障、项目论证、审批服务、监督监管等方面,全方位、全流程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

市行政审批局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项

53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对违规设置审批事项和条件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将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全过程管理,提升工作实效。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对违规设置审批事项和条件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将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全过程管理,提升工作实效。

市行政审批局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11月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项

四、打造更优市场环境

 

54

(十三)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持续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落实,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文件、强化措施落地、提升工作质效,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依法行政专栏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行详细解读,让更多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了解,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发展改革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4项

55

(十四)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全面贯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各项要求,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做好清单2021年版的衔接准备工作,着力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隐性壁垒,对设定的不合理准入逐项推动解决。

全面贯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各项要求,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做好清单2021年版的衔接准备工作,着力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隐性壁垒,对设定的不合理准入逐项推动解决。

市发展改革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省改革部署要求及时跟进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5项

56

(十五)落实国家“两清单一目录”。

严格落实国家“两清单一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清单之外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已开放经济领域。
做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贯彻落实工作,健全完善清单管理,保障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清单之外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已开放经济领域。

市投资促进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6项、冀政办发〔2021〕1号

57

(十六)加强产权执法司法平等保护。

推动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加强产权执法司法平等保护。

推动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加强产权执法司法平等保护。

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9项

58

(十七)畅通企业维权渠道。

进一步畅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探索扩大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适用范围,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和透明度。严格依法审理民营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复议案件,对涉及企业的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及时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纠错决定,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进一步畅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渠道,切实扩大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数量。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全力推行行政复议案件政府法律顾问、专家集体论证,确保对不当行政行为纠错率100%。

市司法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0项

59

(十八)总结经验成果。

鼓励支持市、县开展差异化探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总结各地各部门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形成更多可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带动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鼓励支持开展差异化探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总结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形成更多可在全市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带动全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市发展改革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55项

五、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60

(十九)清除消费隐性壁垒。

坚决反对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

制定《2021年邯郸市市场监管系统“保公平、促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方案》《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以涉及民生利益的各类经营性公用企事业单位为重点,集中开展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交通、通信等公用领域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涉嫌垄断行为的线索排查、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61

(十九)清除消费隐性壁垒。

全面落实《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限制,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机动车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黑窝点”,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依法严厉查处,构建严查严管工作格局。

全面落实《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要求,便利二手车交易,简化备案程序,规范企业经营,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规范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秩序。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市税务局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62

鼓励各地制定出台民宿管理办法,简化、优化民宿证照办理手续,建立联合审批和备案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民宿规范健康发展。加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力度,开展民宿质量等级评定,推出一批发展水平高、示范带动性强的旅游民宿,加快推动全省旅游民宿规范化、精品化、品牌化发展。 

加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力度,开展民宿质量等级的创建、申报工作,推出一批发展水平高、示范带动性强的旅游民宿,加快推动全市旅游民宿规范化、精品化、品牌化发展。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省出台政策后2个月内出台我市办法,其他工作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63

(二十)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加大培训与帮扶指导力度,支持我省社会团体制定出台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相关企业制定实施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引导更多企业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执行标准。

认真落实省文件要求,积极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引导更多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企业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积极引导帮扶社会团体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优化我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做好宣传推广。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11月底

冀政办发〔2021〕1号

64

(二十)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

发挥政府引导和指导作用,支持我省外贸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同一生产线上按照相同标准、相同质量要求生产既能出口又可内销的“三同”产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内外销转型。

加大宣贯力度,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标准化意识,针对我市产业结构特点,鼓励全市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企业参加“义乌国际博览会”,帮助外贸企业破解内销难题,开拓内销渠道,提升内销能力,实现内外销转型。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65

深入落实《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邯郸、辛集、雄安新区三地新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工作指导力度。

充分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的有利条件,指导河北陆港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开展零售进口工作。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邯郸海关、市税务局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66

(二十一)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落实《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有关政策,对我省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外资企业给予资助。

积极落实《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有关政策,根据文件要求,认真统计核实,对我市主持制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企业给予资助。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11月底

冀政办发〔2021〕1号

67

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改造优化企业登记系统,加强对申请人信息填报工作的指导,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模块功能,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省要求,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按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68

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外商投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外商投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投资促进局、市司法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3项

69

(二十一)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认真落实进口铁矿和原油先放后检、进口铁矿和棉花依企业申请检验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认真落实进口铁矿和原油先放后检、进口铁矿和棉花依企业申请检验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邯郸海关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70

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东欧等有贸易往来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和认证工作,助力更多企业成为海关AEO企业。严格贯彻落实与RCEP成员国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及动植物检疫措施等效性认可等工作措施,提升工作能效。

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东欧等有贸易往来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和认证工作,助力更多企业成为海关AEO企业。严格贯彻落实与RCEP成员国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及动植物检疫措施等效性认可等工作措施,提升工作能效。

邯郸海关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1项

71

梳理制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企业名单,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采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就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概念、申请条件、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进行推介,推进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提高运营效率。

梳理制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企业名单,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采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就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概念、申请条件、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进行推介,推进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提高运营效率。

邯郸海关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2项

72

推动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及检验检疫证书等均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一窗通办(不宜网办的涉密特殊事项除外),逐步实现监管证件电子签发、自助打印。充分运用“互联网+稽核查”系统,实现网上送达法律文书、提交资料、视频磋商及在线核验等,提高稽核查工作效率。

推动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及检验检疫证书等均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一窗通办(不宜网办的涉密特殊事项除外),逐步实现监管证件电子签发、自助打印。充分运用“互联网+稽核查”系统,实现网上送达法律文书、提交资料、视频磋商及在线核验等,提高稽核查工作效率。

邯郸海关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4项

六、全面增强服务供给能力

73

(二十二)创新养老医疗等服务供给。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

市民政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74

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推进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向社会公开诊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省出台相关政策落实

冀政办发〔2021〕1号

75

积极推进取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优化审批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提效能,便利市场准入。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卫生健康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按照省出台相关政策落实

冀政办发〔2021〕1号

76

加快推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年底前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开通,且每个县至少明确1-2家县级医疗机构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省县区全覆盖。探索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密切联络北京、天津医保部门,年底前至少一个统筹地区实现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个群众需求大、各统筹区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进行维护,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内部测试;制定我市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由各县(市、区)上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积极与北京、天津医保部门沟通,做好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准备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5项

77

(二十二)创新养老医疗等服务供给。

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指导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帮助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对主城区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进行摸底,调查主城区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根据需求和存量房屋情况,制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6项

78

(二十三)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

建立民政、人社、医保、教育、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间数据共享共用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完善低保、特困认定办法,开展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开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部署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有关事宜。

依托省大数据平台,推动民政、人社、医保、教育、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共享,通过数据比对,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完善低保、特困认定办法,开展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利用民政、残联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认真做好残疾人信息的审核比对,促进“跨省通办”顺利开展。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3项

79

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大救助信息平台,统筹救助资源、共享救助数据,实现救助对象主动发现。

依托全省统一的大救助信息平台,统筹救助资源、共享救助数据,实现救助对象主动发现。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2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80

巩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强化监督监管,严防产生违规冒领等问题。

巩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强化监督监管,严防产生违规冒领等问题。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81

(二十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推进行政审批分级分类分权管理,梳理规范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公开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分级权限事项清单,明确行使层级、实施部门、审批权限。健全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分级管理,确保全流程公开透明。

推进行政审批分级分类分权管理,梳理规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公开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分级权限事项清单,明确行使层级、实施部门、审批权限。健全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分级管理,确保全流程公开透明。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11月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82

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办,明确网办标准,完善办事指南,推进事项同源,系统整合对接,以人脸识别、电子签章、证照共享、电子档案等技术手段为支撑,打通网办“关卡”。2021年9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应上事项80%全流程网办,年底前实现100%。

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办,按照网办标准,完善办事指南,推进事项同源,以人脸识别、电子签章、证照共享、电子档案等技术手段为支撑,打通网办“关卡”。年底前实现市、县两级应上事项100%全流程网办。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83

制定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省级层面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整合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发布一批行业信用和监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与各有关部门在线数据供需对接,为政务服务事项减流程减材料提供数据支撑。

建立市、县两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推进机制,整合市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平台,统一受理数据共享需求并提供服务,实现数据统一汇聚、目录统一发布、供需统一对接。加强政务大数据应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数据开发利用,培育壮大数据产业,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84

(二十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落实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级各部门完善配套文件和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共享、事中检查、事后核查,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落实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文件和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共享、事中检查、事后核查,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市司法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85

完善省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加力推进与相关省、市点对点合作,以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为重点,推动更多高频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138项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部委计划单列除外)。推动“一地对接、全省通行”,年底前实现300项高频服务事项“省内跨区通办”。

配合省级完善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探索点对点“跨省通办”合作,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和推进路径,对涉及我市的高频服务事项,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和“省内跨区通办”。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86

在各级政务大厅选派专业素质高、服务态度好的帮办、领办员,为老年人提供一对一帮扶;探索在政务服务平台、“冀时办”APP针对不同服务事项,优化网办流程、简化申办操作,切实满足老年人在政务方面的办事需要。

在市、县两级政务大厅选派专业素质高、服务态度好的帮办、领办员,为老年人提供一对一帮扶;探索在政务服务平台、“冀时办”APP针对不同服务事项,优化网办流程、简化申办操作,切实满足老年人在政务方面的办事需要。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87

聚焦覆盖面广、带动就业创业能力强的行业,先行先试“证照联办”,综合设置线下受理窗口,推进一口办理,推行并联审批、联审联验、“信用+承诺制”等审批方式,压缩整体准营时限和材料,推动高频重点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证照联办”全覆盖。

聚焦覆盖面广、带动就业创业能力强的行业,先行先试“证照联办”,综合设置线下受理窗口,推进一口办理,推行并联审批、联审联验、“信用+承诺制”等审批方式,压缩整体准营时限和材料,推动高频重点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证照联办”全覆盖。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分工负责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2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88

(二十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全面实现水、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入驻本地政务服务大厅,加大力度推动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入驻本地政务大厅,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行服务公开,公开服务内容、资费标准等信息,持续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理环节、精简审批事项,加快推进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开展公用事业行业收费专项检查,明确收费标准与依据,规范收费行为。

全面实现水、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入驻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推动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入驻本地政务大厅,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行服务公开,公开服务内容、资费标准等信息,持续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理环节、精简审批事项,加快推进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开展对供水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发展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0项

89

持续优化“三零”办电服务,打造高效率办电、高品质服务、高质量供电的电力营商环境,推动电力企业入驻政务大厅,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贯通系统数据、压减用电成本。严格执行现有报装容量160千伏安及以下小微企业低压接入标准,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内。简化用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小微企业客户实行免审批或备案制,高压客户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10千伏外线工程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推动电力企业入驻政务大厅办事,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贯通系统数据、压减用电成本。全面推行现有报装容量160千伏安及以下小微企业“三零”办电服务,执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表箱及以上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受理用电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简化用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小微企业客户实行免审批或备案制,高压客户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10千伏外线工程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邯郸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1项

90

(二十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优化宽带接入、安装服务,督促电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严禁电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限制用户选择电信运营商的协议或约定,对发现的违规案件进行联合执法,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提升携号转网服务质量,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拓宽服务办理渠道,推动携号转网异地办、网上办、短信办。

优化宽带接入服务(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备案接入),督促电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严禁电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限制用户选择电信运营商的协议或约定,对发现的违规案件进行联合执法,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市通信发展办、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42项

91

及时总结、推广石家庄市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改革试点经验,为全省全面推进改革做好前期准备。

按照省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改革工作部署,待系统升级和相关业务授权后,开展受理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52项

92

增加车检服务供给,探索允许具备资质、信用良好的汽车品牌服务企业提供非营运小型车辆维修、保养、检测“一站式”服务(“检测”不包括排放检验),加强对伪造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督促指导检测机构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依法查处检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

积极推动具备资质、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安检机构成立服务站,实现注册、检测一站式服务。成立综合监管中心,监督68家在用安检机构服务项目、内容、流程的公示情况。依法加强对伪造检测结果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违规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50项

93

(二十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深化公证“最多跑一次”改革,稳妥有序拓展改革范围。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清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推动公证机构开展线上办证服务,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在线核验以及信息共用,实现学历、学位、机动车驾驶证等高频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严查高于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提升公证服务治理水平。

推进公证业务“互联网+”服务,完善“互联网+公证”服务模式,积极落实公证“最多跑一次”制度。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简化办证手续,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深入推进公证机构网上办证服务,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严格规范公证收费,全面提升优化公证便民服务。

市司法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53项

94

(二十五)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

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好差评”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评价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好差评”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评价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95

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及时公示评价信息,强化“差评”问题整改,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有效交办与处理,建立评价、整改、反馈闭环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评价氛围。

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及时公示评价信息,强化“差评”问题整改,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有效交办与处理,建立评价、整改、反馈闭环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评价氛围。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96

(二十五)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

加强留言、投诉、评价规范化处理,建立河北省政务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对重点留言、投诉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群众问题有效解决,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倒逼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加强留言、投诉、评价规范化处理,严格落实河北省政务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对重点留言、投诉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群众问题有效解决,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倒逼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97

建立健全企业诉求“直通车”机制,各有关部门专门设立助企服务处室,全面汇集梳理企业问题、意见和建议,经审核把关后“接诉即办”,能解决的立即解决,涉及部门多、协调范围广的直报本级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由政府协调推进,切实解决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健全企业诉求“直通车”机制,各有关部门专门设立助企服务处室,全面汇集梳理企业问题、意见和建议,经审核把关后“接诉即办”,能解决的立即解决,涉及部门多、协调范围广的直报本级政府主要和分管领导,由政府协调推进,切实解决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17项

98

制定我省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按照国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制订我省投诉处理办法,健全企业投诉受理、办理和反馈机制,通过通报、督导等形式,依法依规协调推进投诉事项有效解决。

制定我市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压实责任。按照国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通过通报、督导等形式,依法依规处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确保投诉事项有效解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5项

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9

(二十六)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

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层级间监管执法衔接,着力构建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逐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事项名称、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依据等内容,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对2018年以来的取消和下放事项进行“回头看”,全面排查放权是否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是否跟进,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层级间监管执法衔接,着力构建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逐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事项名称、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依据等内容,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断提升工作质效。对2018年以来的取消和下放事项进行“回头看”,全面排查放权是否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是否跟进,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具有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8项

100

(二十七)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与配套文件,既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又打破部门边界、协同监管,强化系统牵头部门的职责作用,充分发挥责任部门的工作参与性与积极性,推动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抽查、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提升监管有效性。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监管事权与边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与配套文件,既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又打破部门边界、协同监管,强化系统牵头部门的职责作用,充分发挥责任部门的工作参与性与积极性,推动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抽查、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提升监管有效性。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监管事权与边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具有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6、27项

101

(二十八)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动态调整“一单、两库、一细则”,持续推进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类标注,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对执法人员的精准匹配。健全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实现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应联必联、能联尽联”,部门联合抽查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提高随机抽查的精准性、靶向性;不断完善双随机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送等工作,形成监管闭环;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实施联合惩戒,提升随机抽查效能和震慑力。

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市、县两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监管职能,认真梳理认领省级本系统对口部门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着“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以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为抓手,做到各部门内部联合和跨部门抽查“能联尽联、应联必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全面运用企业信用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后续处置到位,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并实施联合惩戒。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102

(二十八)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探索推进“一件事”综合监管,规范重点程序和关键环节,对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全程把控,明确联合监管程序规则,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

在市场监管领域大力推进部门联合抽查监管模式,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常态化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明确联合抽查程序规则,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邯郸海关、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103

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结合评估评价结果,着力提升对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监管等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提升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按照“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各部门建立本部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标准,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模式。对信用风险较低的,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和比例,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按照常规要求依法监管;对信用风险较高的,提高检查频次和比例,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具有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104

(二十八)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对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特别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疫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实行全事项、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

对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特别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疫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实行全事项、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105

进一步优化新业态新产业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在商事登记等方面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服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网络交易存在的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突出违法问题,常态化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同时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合法合规经营。

进一步优化新业态新产业发展环境,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在商事登记等方面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服务。针对网络交易存在的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突出违法问题,常态化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合法合规经营。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

106

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整合行政执法数据录入前端,推进“一次录入,多系统共享”,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积极推进审监互动,总结“先试先行”经验,根据各部门意见、建议和需求情况,推广数据应用量。不断完善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强化监管数据的归集、应用与治理,优化审监互动模块,加强系统信息安全运维体系建设,做好信息安全保障。

按要求做好“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行为数据录入、审监互动等功能的推广应用,强化监管数据归集和应用。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长期推进

冀政办发〔2021〕1号;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0项

107

(二十八)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研究制定《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完善政务诚信工作机制,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引导各地各部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完善政务诚信工作机制,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引导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11月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1项

108

严格落实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惩戒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适用于省、市两级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落实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惩戒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适用于市级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2项

109

开展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纪念币、纪念章、毛绒玩具、体育用品、运动服装、鞋帽、文具等商品,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商标印制环节监管,从源头整治侵权假冒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化线上排查、源头追溯,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加强与北京地区的合作,推进冬奥会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移送、调查执行协助、结果互享互认,合力查办案件,提高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

开展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落实《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加强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纪念币、纪念章、毛绒玩具、体育用品、运动服装、鞋帽、文具等商品;强化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奥林匹克标志和生产、销售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电子商务领域执法,进行线上排查、源头追溯,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2年底前

冀政办发〔2021〕1号

110

(二十八)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力度,对指定认证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儿童用品、家电、电子电器等重点领域获证产品开展认证有效性抽查,对强制性认证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采取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强制性认证监管工作。

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力度。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监管的基本手段,以童车、电动自行车为重点监管产品,以曲周县为重点监管区域,综合运用监管部门系统联动、专家协助联查等多种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和未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和实施要求,出厂、销售、进口有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4项

111

组织开展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编制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报告。督促指导企业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质量,确保存量隐患全部清零,增量隐患动态清零。组织开展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严查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检查结果全部纳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坚持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议。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开展电梯、起重机械、气瓶、工业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专项整治,督促指导企业全面提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水平,确保问题隐患动态清零。持续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5项

112

(二十八)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探索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的全链条应用,完善配套文件,强化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管理。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抽检和飞行检查,确保质量安全。部署开展医疗器械“清网”行动,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完成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的全链条应用,完善配套文件,做好我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试点工作。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抽检和飞行检查,确保质量安全。开展医疗器械“清网”行动,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6项

113

开展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推动评价机构规范化运行,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对在我省注册或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弄虚作假、冲击安全底线等突出问题,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或者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向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推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对在我市注册或执业的所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对在我市注册或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弄虚作假、冲击安全底线等突出问题,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或者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向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推送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7项

114

制定我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及配套文件,明确正面清单企业纳入条件和程序,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与管理。强化非现场执法手段监管应用,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和现场检查,“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

按照省要求制定我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明确正面清单企业纳入条件和程序。通过自动监控设备实现对企业“非现场”执法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8项

115

(二十八)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完善河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暂行规程,通过日常检查、现场检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等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

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在全市联动开展“四类主体”精准普法活动,利用市、县两级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组织全市医保部门及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条例集中考试;对全市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和稽核人员开展条例和专业能力培训。在全市深入开展欺诈骗保问题全面排查整治,通过日常检查、现场检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等实现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检查100%全覆盖。

市医疗保障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1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39项

116

(二十九)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充分发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加强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集中力量对水、电、气、暖、消防等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为开展整治和纠正。开展“保公平、促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商业促销、医药购销与医疗服务、平台经济、保健市场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召开全市公平竞争审查会议,制定我市公平竞争审查交叉抽查方案,加强督导检查。开展市场监管系统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宣讲、培训和指导,实施跨区、跨部门协作执法。重点查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消防等领域公用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违法行为。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会议。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22年底前

冀放管服小组〔2021〕3号第29项



 
地区: 河北 邯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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