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化。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2021年6月1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作用愈发凸显,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对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2021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2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贯彻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采用综合立法方式,将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有机融合,结合自贸港实际进行创新,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为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对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重要规划。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水平,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海南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条例》的制定将实践经验上升到专门地方法规,从制度层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法治化轨道行稳致远,是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体现。同时,《条例》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海南的更大改革自主权和立法授权,主动适应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借鉴境外先进制度安排,先行先试,积极作为,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建设,重点突出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知识产权的“大保护”,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当前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目前,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逐渐向好,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自由贸易港定位和未来发展不相适应,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建立等突出问题。因此,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所带来的新问题,以立法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强监督管理,加大侵权处罚力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国际交流合作,整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推动有关规则在海南先行先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是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创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施跨类保护规则,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禁止使用。二是借鉴香港的做法,在商标权保护领域实施更加开放和自由的贸易政策,创设海南自贸港内平行进口、贴牌加工的注册商标商品保护规则,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注册人或者其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个人售出后,除该商品使用有关注册商标会对该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或者声誉造成损害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进口、销售、使用该商品。同时,允许境外注册商标商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加工并直接出口,但因此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或者误导公众的除外。三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早期中立预判或评估制度,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提供指引和参考。
(二)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痛点难点问题。立足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在商标、专利保护方面,规定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同时规定实施该两项行为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规定了六类侵犯地理标志禁止行为。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回应《中美经贸协议》、《中欧投资协定》以及民法典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趋势,创新商业秘密监管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引入到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加大对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力度。在展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结合自贸港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离岛免税网上商城等实际,针对展会举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实施主体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在行政执法保护方面,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先行行政禁令制度,规定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权利人申请,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解决制止侵权行为“慢”的问题,防止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扩大;同时设置相应的机制以制约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随意申请,规定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适当担保。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方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下,建立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民事侵权诉讼、仲裁程序的衔接机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周期长问题。
(三)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司法保障、指引作用。一是依托国家设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规定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关键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等问题,规定法院应当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探索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的新型执行方法;规定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三是用好最高院赋予自贸港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政策,规定法院应当推进国际司法协助和交流合作,简化跨境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程序,探索在互惠基础上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途径和方式。
(四)着眼于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做出前瞻性规定。一是突出海南特色产业,规定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二是结合自贸港实际,为建设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设置创新路径,规定在知识产权转让、运用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为建设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设置创新路径,规定促进南繁育种和深海科技等领域国际合作,建设具有海南特色、国际认同度较高、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示范区。
(五)多元化解,加强监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一是创新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案,规定对可能进入中国市场的过境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约定临时仲裁,借以推动海南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优选之地。二是将我省涉外公证业务全省通办的创新案例,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规定在自贸港设立的可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在自贸港范围内办理知识产权涉外公证业务,不受执业区域限制。三是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设了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展会举办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行为和涉嫌侵权人拒不执行先行禁令且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重复侵权行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设定了比现行法律法规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还进一步完善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形成载体的处理方式。同时为增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操作性,细化了违法经营额的具体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