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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江市2014年第一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丽政发〔2014〕22号)

   2014-12-25 822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解决“三难”问题,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的要求,分批次对我市涉及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精简和调整。经过认真清理,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5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51项,包括接收省级下放项目79项,合并同类事项44项,调整名称项目15项,其他调整项目13项;下放县(区)行政审批项目81项。本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我市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市直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第五轮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所列项目予以取消和调整。对决定取消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省人民政府下放到州市的项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认真予以接收;对省人民政府直接下放到县级的项目和市级下放到县(区)的项目不折不扣的下放,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对尚未明确下放要求、下放层级和分级管理层级的项目,要尽快予以明确;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监管配套措施,防止出现取消后监管缺位的现象。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下放项目,要认真做好接收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审批行为;要强化审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审批责任,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责任追究程序。
 
  对未列入本次取消和调整范围的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市直部门的清理作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云政发〔2013〕44号、120号、146号、157号文件精神和我市简政放权要求,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好清理准备,进一步精减我市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1.丽江市市级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丽江市市级部门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丽江市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地区: 云南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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