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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03 321
核心提示:为适应新时期应急管理工作建设发展需要,针对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后职能任务拓展的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2020年1月,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应急〔2020〕1号),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是调整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鉴于印发后的《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应急〔2020〕1号)于2021年7月到期,为继续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有关政策优势,结合新修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报请市领导批准,对《天津市

一、《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适应新时期应急管理工作建设发展需要,针对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后职能任务拓展的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2020年1月,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应急〔2020〕1号),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是调整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鉴于印发后的《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应急〔2020〕1号)于2021年7月到期,为继续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有关政策优势,结合新修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报请市领导批准,对《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延长《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有效期延长5年)。

二、《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对上位法依据进行了调整。将第一章第一条中“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理由:《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9号)三份文件已过时效期。

二是将第七章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将暂缓受理其新申报的安全生产项目,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中“并神情予以通报批评”删除。修订理由:新的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将“通报批评”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

三是明确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文件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有关政策延长至2026年,为我市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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