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2021年新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进一步明确全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布,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调整后的名录公布后,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8号)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