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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11-27 256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1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1999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标签: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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