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违法违规生产极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已被列入国家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目前,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存在着证照不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危险化学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为,确保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具备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尽快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申办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止生产。
二、整治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
三、整治时间
从二○○九年二月五日到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验收工作,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丁文禄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黎鹏市政府副秘书长 潘志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成 员:王保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潘启龙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祁战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建中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李同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潘志孝(兼)
副主任:李同军(兼)
联系人:李建荣
电 话:
五、整治内容
(一)对具备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督促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对虽不具备相关条件但经整改后能达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完善各种手续,尽快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
六、方法和步骤
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由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督查、验收等工作。从2009年2月份开始,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月5日至3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在2月28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报市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办公室。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的前置条件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生产条件并且有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各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需将整改报告于3月10日前报各县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办公室,各县(市、区)整治办公室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办公室。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手续齐全的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要主动上门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督促其及时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尽快完成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至4月15日)
对相关手续齐全,但仍没有申报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企业尽快申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完全不具备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和在自查自纠后仍达不到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力量责令其停止生产。
(三)督查验收阶段(4月16日至4月30)
市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抽调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人员,成立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措施,加大整治工作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区域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行全市统一部署,地方政府实施,部门组织指导的原则进行。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落实责任,严格追究。通过专项整治,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对阻挠、破坏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治工作不重视、领导不力,造成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取得成效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