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反映。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和储备局 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30日
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770号)要求,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冻猪肉,是指省政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是省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坚持常年储备、动态轮换、规模适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费用包干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省级储备冻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拟订省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下达收储任务;负责监测猪肉市场价格,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研究提出动用方案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预算;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拟订省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下达收储任务;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动用方案。
第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冻猪肉的行政管理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拟订省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落实收储任务;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组织核查确认收储落实情况,对省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情况的监测分析,适时提出动用建议,并根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省级储备冻猪肉,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受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省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工作。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省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对省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及时处理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发现的问题,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期一般为3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邀标竞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广东省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冷库,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三)具有冻猪肉及分割肉产品的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储备数量、储备质量、轮换和动用要求、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收储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省级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及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收储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储、轮入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日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意。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库前应当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作为省级储备冻猪肉储存。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出陈储新、保证质量的原则,对省级储备冻猪肉适时进行轮换。
第十七条 承储期内,省级储备冻猪肉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70%,一个承储年度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发生动用的除外)。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实行专仓(堆)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送上月度的储备统计报表,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的储备统计报表,报送的报表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储备档案和原始凭证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的;
(二)全省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需要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包括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随行就市投放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以随行就市方式投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动用方案;依据承储合同约定,以免费调拨、限价或降价销售等方式投放的,报省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省政府可直接下达省级储备冻猪肉动用指令。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省粮食和储备局的动用要求,保质保量提供省级储备冻猪肉,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在动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应当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或在动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补库,并及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补库情况。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报省政府核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的费用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费用补贴实行费用预拨与结算制度,一般上半年预拨当年费用的70%,同时依据核查情况,对上一年度的储备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或应对突发事件,指令承储企业限价销售、降价销售或免费调拨省级储备冻猪肉,造成销售价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冻猪肉市场平均价的差价或免费调拨产生的成本价,由政府负责补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省级储备冻猪肉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财经纪律的,责成相关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省级储备冻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虚报、瞒报省级储备冻猪肉数量的;
(三)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客观上无法处置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不执行承储合同或动用指令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擅自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的;
(七)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合同不相符的;
(八)未按时收储、轮入,且未按要求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意的;
(九)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实施细则,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负责解释。如需开展临时储备收储或建立其他省级肉类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粤经贸市场〔2008〕2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