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网监发〔2021〕50号)部署要求,结合海南的实际,省网络市场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10月至12月联合开展海南省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现将《海南省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网监发〔2021〕50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海南省委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网监发〔2021〕50号)精神,省网络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于10-12月联合开展海南省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现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继续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强化网络交易监测监管,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
1、落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按照《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督促加强平台管理,落实资质核验、登记等义务,建立检查管控等机制,促进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平台核验销售食品、药品、防疫用品等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许可经营资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督促平台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商标、专利、版权等注册或授权信息的核查,强化落实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督促平台对我省离岛免税商品、列入“禁塑名录”的违禁塑料制品进行排查,清理违法违规信息,禁止“套代购”和向我省运输、销售列入“禁塑名录”的违禁塑料制品行为;推动平台经营者在其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
2、落实省内独立网站主体责任。加强省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强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亮照、亮证、亮标监测监管,查处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及网络交易平台未区分标志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非法主体互联网应用。
3、督促引流推广类经营者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合规性审查,及时主动排查所发布信息中涉诈话术等违规信息。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宣传、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商务、旅文、人民银行、海关、税务、林业、药监、知识产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二)强化网络竞争秩序治理。
1、整治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竟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规定,整治平台“二选一”“掐尖并购”等违法行为,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下游关联经营者自主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支付服务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
2、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查处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商业诋毁、违规促销、非法寄递包裹、买卖快递单号等违法行为;查处低价倾销、价格欺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查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查处网络交易中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邮政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监管。
1、以离岛免税商品、列入“禁塑名录”塑料制品、野生动植物、专供特供商品、勋章奖章纪念章、有毒有害物质、东北黑土资源产品、审计报告、涉枪涉爆物品、管制器具、“以猫池、GOIP等涉电信网络诈骗通讯呼叫、网络接入设备”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上有关手机APP销售彩票等为监测监管重点,查处网络销售禁售、限售商品等违法行为。
2、严惩网络销售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及配件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3、查处线上交易培训、医疗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贷款等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尤其是以抗击疫情名义、虚构产品功效以及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4、协同推进对网络市场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分析研判和线上监管执法工作探索,查处网络直播领域销售“三无产品”、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宣传等行为,督促平台直播经营者健全交易保障设施;
5、加大对涉及“免税”相关商品宣传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经营企业经营商品的广告宣传监管。一是防止部分未取得离岛免税经营资质的企业在宣传时宣称经营离岛免税商品,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二是监督离岛免税经营企业开展“会员购”业务时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其所售商品为完税商品。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宣传、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林业、药监、知识产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1、整治虚假打折、定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范网络促销活动。
2、整治移动终端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3、打击网络销售“盲盒”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遏制互联网“大数据杀熟”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打击平台利用格式条款和服务标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加强网售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消费者投诉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质量管控体系。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宣传、网信、通信管理、公安、旅文、人民银行、税务、药监、知识产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部署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立足职能,制定行动计划,明确重点任务,稳步推进专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建立起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运用联合座谈、约谈、告诫、处罚等手段,加强线上网络监测和线下执法办案力度,形成“出现就抓”“露头就打”的监管氛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诚信网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扩大宣传,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震慑网络违法分子,引导网络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提高消费者维权保护意识。
(四)优化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运行机制,提升网络市场监测的深度和广度,推动网络交易跨区域执法协作,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构建起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
(五)加强信息上报,做好工作总结。在行动结束后,要形成本系统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含: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同),于12月9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综合执法局于12月6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本地市场监管局,由本地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12月9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钟建oa邮箱。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处室:网络交易监管处,联系人:钟建
联系电话:18689805047、66521060
省委宣传部牵头处室:新闻处,联系人:陆范锋
联系电话:13036018808、65348111
省委网信办牵头处室:网络应急监管处,联系人:符森
联系电话:15348854569
省公安厅牵头处室:网警总队,联系人:吕京涛
联系电话:17786902811
省商务厅牵头处室:电子商务处,联系人:周海兰
联系电话:18689526662
省旅文厅牵头处室:执法局,联系人:谭红昌
联系电话:65344252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牵头处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联系人:李哲
联系电话:13976009987、68562898
海口海关牵头处室:海口海关法综处;,联系人:孟捷
联系电话:68516277
省税务局牵头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人:孙鹏
联系电话:18907687866
省通管局牵头处室:信息通信管理处,联系人:钟园园联系电话:13698962113
省林业局牵头处室:智慧雨林中心,联系人:苏文学
联系电话:13138962380
省邮政管理局牵头处室:市场监管处,联系人:孙培超
联系电话:66555923
省药监局牵头处室:稽查处,联系人:云珊珊
联系电话:13698933522
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处室: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处,联系人:吴育经
联系电话:66220062
附件: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主送: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局、商务局、旅文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地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海口海关各直属海关、税务局、林业局、邮政管理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
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项目 | 数量 | 备注 | |
网信部门 | 清理网上违法违规信息(万条) | ||
督促互联网企业关闭违法违规账号(个) | |||
整治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APP(个) | |||
电信主管部门 | 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家) | ||
公安部门 | 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条) | ||
查办网络违法案件(件) | |||
查处违法违规网络平台(个) | |||
查处网络犯罪案件(件) | |||
海 关 | 寄递渠道查获侵权货物(批次) | ||
寄递渠道查获侵权货物(件) | |||
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案件线索数量(条) | |||
林草部门 | 配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和邮政部门查处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案件数量(件) | ||
邮政管理部门 | 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家次) | ||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次) | |||
药品监管部门 | 检查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家次) | ||
检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 |||
检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 |||
检查医疗器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家次) | |||
检查化妆品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 |||
责令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整改(家次) | |||
责令医疗器网络交易网络销售企业整改(包括:下架、删除、更正违法违规商品信息,关闭违法违规页面等)(家次) | |||
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案件(件) | |||
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违法违规案件(件) | |||
查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 |||
查处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案件(件) | |||
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 | 总数 | 涉食品(保健品)数量 | |
【统计数量时,请在备注栏填入涉及食品(保健品)类相关数据】 |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 ||
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条) | |||
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 |||
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 |||
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 |||
查处网络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件) | |||
查处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 |||
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履行市场主体公示义务案件(件) | |||
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 |||
查处互联网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件) | |||
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 | |||
查处其它违法违规案件(件) |
注:如查处的同一网络违法案件属于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按照涉及的最
主要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不重复计算),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