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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市监办发〔2021〕101号)

   2021-11-30 679
核心提示:对当事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业务主管机构负责相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我省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好信用监管、执法办案、业务主管、法制审核和信息化管理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打造信用监管工作升级版。建立完善由信用监管机构统筹协调,执法办案、业务主管、法制审核和信息化管理等机构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由信用监管机构牵头、其他业务主管条线齐抓共管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相关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执法办案机构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同时应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列入情形判断是否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按照正常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以及核审、审批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制作并送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法制机构对因《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列入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法制审核;其他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列入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办案机构一并审核。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信用监管机构会同信息化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相关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对当事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业务主管机构负责相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和移出工作。

对收到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由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对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入的,应根据载明的当事人犯罪事实,判定是否对应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属于管辖范围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由同级信用监管机构会同相关业务主管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决定要求我省予以协助公示的事项,由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和总局的技术方案,执法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当事人存在《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以及核审、审批等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当事人存在《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在列入程序中,当事人已不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或已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规定义务的,可终止列入程序。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由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审查,并商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同意后予以实施。列入决定作出的时间应当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行政处罚办案程序规定的期限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并进行公示。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后的公示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列入决定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并共享至其他政府部门,协调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信用修复包括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原则,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负责;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负责。

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为严格掌握和执行修复政策和标准,防止信用修复的滥用,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局业务主管机构并经信用监管机构同意后,由省局法人大数据运维中心采取个案授权的方式授予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的系统操作权限。但仅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因情节显著轻微,采取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可由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提前移出,无需省局通过系统个案授权。因上述两种原因,在今年9月1日前,原由省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也一并授权属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移出。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投融资安全等有关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领域和行业不在此列,其提前移出权限,由省局根据监管实际另行作出规定。

到期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即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届满三年,或实际限制期限到期的,作出列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系统设置,自动生成移出决定相应文书,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移出记录共享给相关部门。

三、做好衔接实施

(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对于2021年9月1日后发生,以及在2021年9月1日前发生但持续到9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因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继续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违反《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且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准确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对于存量数据的处理问题。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对现存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符合条件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修复。

因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即时申请提前移出。

四、强化技术支撑

大数据运维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制定下发的技术方案、数据标准和文书格式,做好信息化技术支撑和保障,将相关业务流程、权限设置和文书样本一并嵌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统筹做好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执法办案、行政许可、登记注册等信息化系统的协同改造和优化升级。强化系统内外信息共享,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着力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抽查检查管理系统、信用监管系统等系统平台的开发、升级和改造工作。推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整合,建立完善能够贯通全省各层级、各业务领域的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全面支撑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用修复管理。

五、加强宣传培训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进行广泛宣传和政策解读,强化典型案件集中曝光,形成失信惩戒的有力震慑。省市场监管局将有计划、分层次组织相关学习培训,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纳入各业务领域市场监管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各业务条线、地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系统应用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六、压实工作责任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准确执行列入标准,既做到应列尽列,又保证客观公正。对于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但未列入的,应在结案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报同级信用监管机构备案。对于受到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依法被吊销的企业除外)、责令关闭和限制从业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吊销资格证书、执业证书,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有关规定。根据总局规章的授权,省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较低数额罚款”为个体工商户不满1000元、企业不满20000元,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禁在信用修复中收取任何费用。对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2018年12月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纠错与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湘市监办函〔2018〕18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湘市监办发〔2021〕101号 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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