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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黑粮农联〔2010〕121号)

   2010-12-17 763
核心提示: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工商局,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粮食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工商局,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粮食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或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凡2010年9月30日前已取得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均列入本次审核清查范围。

  二、核查内容。

  (一)对资格条件和提供证明材料,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4]66号)规定,重点核查:是否拥有规定的粮食收购资金;是否拥有或通过租赁具有规定的粮食储存场地;是否拥有或通过租借计量器具和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

  (二)对已取得收购资格并开展收购活动的,依据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规定,重点核查:开展收购前是否按规定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收购资格有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是否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是否存在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核查办法。按照区域管理范围,坚持谁发证、谁核查的原则,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对已取得收购资格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逐一进行核查。

  四、核查处理。凡经核查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按规定程序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工作要求。全面核查工作要在10月底前结束,11月1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由于这次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认真开展工作,确保核查工作不走过场。

             附件: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统计表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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