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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冬春季节新冠肺炎疫情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 (豫卫职健〔2021〕13号)

   2021-11-18 608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严禁使用“三无”有毒物品;

冬春季节,天气寒冷,人员流动性大,生产经营活跃,极易引发各类聚集性疫情以及化学中毒、低温冻伤等职业病。为切实做好冬春季节新冠肺炎疫情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数持续增加,叠加冬春季季节因素,“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第四季度,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旺季,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业病危害防控,赶工期、抢任务、复产增产、多产快产意愿强烈,“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超能力生产,超强度作业,超定员生产)现象反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防护用品不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甚至为了避寒取暖,违规对工作场所进行密闭处理,停用排毒、除尘设施设备,造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蓄积超标,严重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长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忽视低温天气、低温作业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性冻伤事件时有发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冬春季节新冠肺炎疫情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研判本地、本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形势,以防疫情、防尘毒、防冻伤、防辐射为重点,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冬春季节新冠肺炎疫情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要提前做好冬春季节突发大规模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场所的防寒保暖应急预案,为低温天气下防疫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取暖设备及防寒保暖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障防疫工作者身体健康。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是新冠肺炎疫情和职业病危害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全面负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要求,逐项落实工作场所人员登记、通风、清洁消毒、宣传教育、体温监测、个人防护、员工就餐和集体宿舍等防控措施,从严从紧加固常态化疫情防控防线,坚决防范疫情输入扩散。

(二)严格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严禁使用“三无”有毒物品;用人单位使用的有毒物品必须附具中文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要严格落实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劳动者个体防护等措施,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三)加强防寒保暖工作。职业性冻伤是法定职业病。要重视低温天气、低温作业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低温天气、低温作业条件下的防寒保暖工作,严防职业性冻伤事件发生。一是要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设置必要的取暖、烘干等设施设备,提高作业场所温度或为劳动者提供温暖的休息室。二是要为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地点寒冷程度等级和作业活动相适应的防寒服装及其他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三是要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低温天气工作时间,尽可能减少劳动者在严寒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四是要加强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的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低温相关禁忌作业。

(四)确保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要建立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特别是春节后复工复产前,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全面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冬春季节气温变化大,对劳动者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春节前后,劳动者离岗、转岗、离职、入职人数达到高峰。做好这一时期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于预防职业病、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用人单位要结合这一时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特点,统筹安排,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掌握劳动者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状况,合理安排劳动者作业岗位或及早采取治疗措施,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要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加强培训教育。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区别不同作业环境、不同作业岗位、不同职业人群,以防疫情、防尘毒、防冻伤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冠疫情防控、化学中毒及粉尘危害预防、低温防护及冻伤急救、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预防各类危害的主动性、能动性。

三、加强技术指导

各级职防院(所)、疾控中心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统筹疫情防控和实施职业病防治项目等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和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能;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切实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提升低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冻伤诊断的能力,及时上报职业性冻伤疑似和确诊病例信息;要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广泛宣传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减少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的重要性,及时为用人单位冬春季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提供优质服务。

四、严格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河南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集中整治行动方案》(豫卫职健〔2021〕12号)和《关于集中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豫卫职健〔2021〕10号)的部署,结合冬春季节疫情防控和防寒保暖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防疫情、防尘毒、防冻伤、防辐射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坚决防范聚集性疫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要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控牵头协调职责,密切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电力、邮政、工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针对野外作业、露天作业、水下作业等重点作业岗位,建筑工、巡线工、环卫工、快递员、外卖员、低温食品加工工人等重点人群,制作低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宣传材料,通过各类媒体平台普及防寒保暖和冻伤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防范因低温作业或低温天气作业造成劳动者职业性冻伤,共同做好职业健康工作。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等单位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6日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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