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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2012〕26号)

   2013-04-17 876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宣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坚持“一案一奖、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保密守信”的工作原则,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举报有功人员合法利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确保举报奖励制度顺利实施,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食品消费权益。

  二、实施时间

  市、县两级都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查处,分级奖励,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负责资金的管理、核拨工作。

  公安、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盐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处理和奖金兑现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适用范围分别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奖励标准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五、实施办法

  (一)发布政府公告

  市、县两级食安办以政府名义在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上发布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公告,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范围、方式、奖励标准、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定。

  (二)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兑现的奖金先行垫付,每半年汇总一次,报财政部门核拨。

  (三)奖金发放程序

  为简化程序,方便举报人,奖金发放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负责查处举报的相关部门应于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标准予以认定,依据《办法》的奖励标准,核算具体奖励金额,提出奖励意见,制作举报奖励审批表,报至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批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公安机关提出。

  2.通知。负责查处举报的相关部门在领导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和金额。

  3.领取。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关于匿名举报的受理、奖金发放,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是国务院提出的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奖励兑现等相关具体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同时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实际情况界定市、县两级处理范围,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将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工作检查。

  (二)广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食品安全新措施纳入今年食品安全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办法,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三)严肃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安全。接到举报的部门及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举报调查处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等不遵守工作纪律,出现推诿不受理举报、未及时查处或未及时移送延误查处、向被举报人透露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其身份资料等情况,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等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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