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政府质量奖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市组织对《开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办法》已实施近5年,经过两届开平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有效引导和激励我市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现在参考国家、省、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的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订,解决部分上位依据已失效的问题,对已过时的表述进行修改、删除,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完善以解决近几年实施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开平市政府质量奖的授予对象
开平市政府质量奖(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登记住所在开平市,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竞争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三、开平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机构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日常工作由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申报开平市政府质量奖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登记住所在开平市且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成绩显着,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2年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我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2年无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开平市政府质量奖设置情况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每届不超过2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获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市政府质量奖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开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
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和相关事项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三)资格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材料初审。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过资格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六)现场考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由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市市场监管局。
(八)初选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将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核查并报评审委员会综合审议,最终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
(九)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七、开平市政府质量奖的监督管理
(一)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间隔4年可重新申报,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下一届可继续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届奖励名额。
(二)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市政府质量奖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内外包装上。
(四)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委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六)在获奖2年内,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严格遵守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发现受到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七)被撤销奖项的企业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
(八)参与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八、《管理办法》的有效期
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