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根据《食品安全法》,2010年原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农业部、商务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予以强化。为加强依法履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启动了《规定》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规范。紧紧围绕法律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风险评估的工作职责,完善评估工作机制。二是坚持需求导向。明确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职责开展本辖区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工作。三是坚持职责明晰。厘清各级相关机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机制,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增加适用范围和工作定位。不仅适用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风险评估,还适用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部门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工作。并相应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的定位。
(二)明确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和地方职责。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和管理风险评估工作,统筹风险评估制度、工作机构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风险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分别组织开展省级风险评估、风险研判。
(三)明确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明确国家风险评估项目应当列入国家风险评估计划,可以列入国家风险评估计划的内容范围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起草国家风险评估计划草案,提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审定后下达执行。
(四)明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体系中的定位与职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拟定风险评估计划和规划草案,研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收集国家风险评估科学信息数据和构建管理信息数据库,对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进行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五)调整完善风险评估项目实施机制。根据风险评估任务需要,选定承担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机构,由其组建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其工作方案应当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按照规定的技术文件开展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以及对结果的审核。
(六)细化风险评估结果信息发布要求。国家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部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级分类有序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公布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承担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机构负责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和风险交流。风险评估结果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202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