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延州政发〔2008〕3号)

   2011-04-22 396
核心提示: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14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加强种子市场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查处虚假广告行为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种子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各方的利益。加强种子广告的管理。农业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要做好种子广告发布前的审批工作,对未审定的品种或夸大其词、断章取义等虚假广告,坚决不予审批,新闻媒体不予发布。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墙体广告及宣传画的管理,严厉查处虚假广告,为种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代销种子及经营不分装种子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要严格对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审核、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严把种子市场准入关。凡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管理机构要对其资质和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核。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相关证照的管理。凡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生产、经营。代销种子及经营不分装种子的业主在取得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吉林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证明》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是加强种子品种管理。凡未经国家和吉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通过审定但不适宜本区域种植的品种,一律禁止进入市场销售。保证品种的真实性,严禁在包装物或品种名称标注“新、老、改良”等误导性字样和盗用其他品种的名称。一经发现,按经营未审先推或假种子处理。禁止销售试验和越区品种。

  三是加强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制作的种子包装和种子标签必须符合国家及农业部颁布的标准,样式和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标签不规范的要责令整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依法处罚。

  四是加强对农产品订单企业统一供种行为的管理。凡是与农户签订供种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为农户提供的种子必须经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检验和审批,办理相应的种子经营手续。否则,按无证经营处理,并承担由此给农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是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凡进入市场销售的种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要做好种子质量自查自检工作,并自觉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检查、检验。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大对种子质量的监管力度,对不合格种子,要采取召回、报废、没收等方式处理,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处罚。对掺杂使假、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

  六是严格种子经营档案管理。严格种子经营档案管理是种子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经营档案也是种子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深入企业及经营网点跟踪监管,对未建立健全经营档案的业户,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科学制订种子品种使用区域规划,合理确定品种布局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确定不同作物、品种的自然生态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的主推品种和搭配品种,搞好农作物品种布局。努力做好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工作,要坚持先试验、后示范、再推广的原则,逐步扩大使用范围,防止盲目推广。更好地发挥品种增产潜力,有效防止越区种植,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对已经通过审定的品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明显缺陷的,要限制推广,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淘汰。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在认真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积极主动为种子生产经营者搞好服务。要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新品种信息和市场动态,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继续开展“质量信得过(企业或产品)”和“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种业市场健康发展。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推行种子执法人员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种子检验人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严禁本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管理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

  六、加快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管理规范化进程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和吉政发〔2007〕14号文件精神,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坚持种业科技创新,完善依法治种的管理体制和基础设施,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种子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具有竞争能力和一定规模的科学、规范的种子市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种子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及时做好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及种子选育、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和品种区域试验等工作,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管理经费,加大种子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的资金投入,确保种子市场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不断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种子执法工作正常进行,做到执法必严、公正公平、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为培育、发展我州种子市场创造条件。要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监管结合,奖罚并举,对种子管理工作不到位,重点案件查处不力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业、工商、公安、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