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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的通知

   2021-11-12 1010
核心提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加大力度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事项外,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2022年底前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编制“省内通办”事项清单

国家要求的“跨省通办”事项和西南5省(区、市)、泛珠三角区域9省(区)通办事项全部纳入“省内通办”。在此基础上,依据《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及其动态调整情况,全面梳理编制并公布“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对照事项清单,按照“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通办方式进行逐项明确,进一步细化完善“省内通办”事项办理流程和要素信息,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完善并公布办事指南,确保办事指南和实际业务办理相一致。鼓励各地各部门拓展“省内通办”事项范围,积极探索开展省内区域通办。

三、完善“省内通办”专区

进一步优化云南政务服务网“省内通办”专区,精准推送服务。建立“省内通办”业务联系机制,在“省内通办”专区提供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省内通办”窗口联系方式查询。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对照《云南省政务服务“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调整完善“省内通办”专区事项。同时,要加快推进“省内通办”有关业务系统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深度融合,涉及州市、县级部署的系统由州、市负责对接打通。涉及国家部委垂直业务系统的,有关部门要做好与国家部委衔接,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协同办理。进一步升级完善“一部手机办事通”,提升应用效果,加快推动“省内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四、提升“省内通办”窗口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要在“跨省通办”服务窗口设置“省内通办”标识,同步提供“省内通办”服务。要接入政务服务统一受理平台,提供省内异地办理综合咨询、收件、转办、发证服务。申请人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意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对通办方式为“全程网办”的事项,原则上由收件地窗口指导申请人在云南政务服务网“省内通办”专区办理。对通办方式为“异地代收代办”和“多地联办”的事项,由收件地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附件2)或收件通知书(附件3),将申请材料通过邮递或网络送达属地“省内通办”窗口。属地“省内通办”窗口负责协调开展审批服务工作,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收件地“省内通办”窗口和申请人,审批结果通过邮递或网络等方式直接送达申请人,或由收件地“省内通办”窗口送达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将“省内通办”服务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

五、加强协同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快建立地区间、部门间互认互信机制,推动业务办理有序对接。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进审管结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全面贯彻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等各项改革任务,推动工作落实。要持续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督促做好差评整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

1. 云南省政务服务“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2. 云南省政务服务“省内通办”一次性告知书

3. 云南省政务服务“省内通办”收件通知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地区: 云南
标签: 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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