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提升粮食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统筹粮食应急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安全领域的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严格遵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科学、规范、迅速处置。
2 粮食应急状态概念和分级
2.1 粮食应急状态概念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显着上涨等粮食市场异常的状态。
2.2 粮食应急状态分级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四个级别。
2.2.1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2.2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在兰州市以外的一个市(州)较大范围内或市(州)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2.3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州)或兰州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2.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标准确定。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省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省政府领导下,设立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人、省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农发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兰州分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应急情况适时增加相关单位和部门。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根据应急需求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调度全省粮食应急资源,指导和督查有关部门和市州粮食应急工作,必要时予以协调和支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2 省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职责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和储备局,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3.3 省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信息宣传、治安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3.4 市、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逐级提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4 监测预警
4.1 市场监测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省内和全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粮食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4.2 信息报告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5 应急响应分级
5.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市、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判、核实,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及时对有关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予以协调和支援,确认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5.2 响应级别
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县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5.2.1 Ⅳ级响应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2.2 Ⅲ级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2.3 Ⅱ级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及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2.4 Ⅰ级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
6 响应措施
6.1 Ⅰ级响应措施
出现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6.2 Ⅱ级响应措施
6.2.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以及资金安排、补贴来源;一次动用省级储备粮数量在2万吨以下的,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其他配套措施。
6.2.2 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和变化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2)省粮食和储备局及相关授权的承储企业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运输计划,协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粮食在规定时间内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组织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
(4)向受灾地区居民公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设立的粮食发放点。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6)省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7)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8)执行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
6.2.3 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省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统一安排和调度、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落实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6.3 Ⅲ、Ⅳ级响应措施
6.3.1 市级或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6.3.2 市级(Ⅲ级)或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或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政府储备粮。
(1)按照权限及时组织筹集和调运地方储备原粮及成品粮,在4小时内及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粮源筹集和调运情况。
(2)向受灾地区居民及时公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设立的粮食发放点,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备应急供应网点和发放点日供应粮食品种及数量。
(3)发布命令指挥本地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和调运,并及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备应急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和调运企业加工、配送和运输等情况。
6.3.3 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如动用市、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发行甘肃省分行提出动用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4 发布信息
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应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应急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省级层面的工作信息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由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开展相关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矛盾和紧张预期。
6.5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逐步恢复正常秩序。
7 善后工作
7.1 应急经费和清算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甘肃省分行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事发地的市(州)、县(市、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事发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7.2 补库
省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及时核查库点出库粮食数量,会同承储企业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甘肃省分行,根据省内及国内粮食市场形势,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适时下达补库计划,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市、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完善手续工作,及时补库,恢复市、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充实各级粮食储备,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 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及时组织对应急事件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8 保障措施
8.1 粮食保障
8.1.1 粮食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省、市、县粮食储备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根据市场调控需要,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商品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1)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兰州市成品粮储备应达到15天市场供应量,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市场易波动地区成品粮储备应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确定一定数量的应急保障定点单位,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应急储备。
(2)粮食经营企业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承担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和应急准备的监督检查。
8.1.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省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行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省粮食和储备局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粮食应急加工的品种和数量,选择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及城乡救济需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省、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信誉良好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粮食零售网点、“放心粮油”供应点、军粮保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按计划优先安排调运,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省粮食和储备局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市(州)、县(市、区)确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各市(州)、县(市、区)确定的应急供应和加工指定企业名单,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重点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
(5)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建设区域应急保障中心,实现原粮储备、成品粮和主食加工、应急运输配送一体化供应,提高跨市、县行政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各市、县根据需要建设本级应急保障中心,各区域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服从应急状态下统一调配,提升综合应急保障能力。
8.2 资金和人员保障
8.2.1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本地区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省级财政对受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2.2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按相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到位。有针对性开展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队伍应急状态的实战能力。
8.3 通信保障
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
逐级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4 设备设施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定期对仓储、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基础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应急状态下,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对相应级别粮食应急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8.5 宣传、培训与演练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定期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综合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形成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粮食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8.6 奖励与责任
8.6.1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6.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津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和修订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9.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粮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2.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1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省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按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负责粮食应急培训和演练;
6.完成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根据省粮食和储备局提供的信息资料,负责组织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负责粮食应急综合协调和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实施粮食市场监测、调控和供应保障工作;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建设,完善省级储备粮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在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省商务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培训演练,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对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对粮食加工、销售中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消费。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
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兰州分公司:按照国家指令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附件2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监测预警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进行定期监测和趋势分析;应急状态下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粮食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急调控措施;出现灾情后,加大监测频次,必要时启动粮食价格监测、市场供求情况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落实调控措施;出现应急状态后,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粮食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
2.应急处置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兰州分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进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建议;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制定下达应急粮食的调拨出库、加工和供应计划;指导监督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组织应急进口粮源调拨和粮食供应,协调落实应急成品粮运输所需车辆和接运工作;监督检查应急粮食质量,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粮食数量、储存安全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3.应急保障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省财政厅、农发行甘肃省分行、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落实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动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负责组织运粮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4.信息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粮食应急信息和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5.治安保障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粮食应急时期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防范和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善后处置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农发行甘肃省分行等组成。
主要职责: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建议,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对应急时期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贷款及时进行清算并组织收回;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