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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1〕81号)

   2021-11-10 805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精神,推进我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精神,推进我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和十二次全会要求,以高产高效、优质安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畜牧业全产业链竞争力为核心,着力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推进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努力打造高端奶之乡、高端肉牛生产基地和中国滩羊之乡,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区奶牛存栏100万头,肉牛和滩羊饲养量分别达到260万头和1750万只,生猪存栏90万头,家禽饲养量3000万只;肉蛋奶总产量分别达到46万吨、14万吨和550万吨;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90%以上,奶产业、肉牛和滩羊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分别达到1000亿元。到2030年,畜牧业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着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8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综合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巩固提升兴庆、贺兰、灵武、利通、青铜峡、沙坡头、中宁等奶产业主产县(市、区)规模效益,支持建设利通区五里坡和孙家滩、灵武市白土岗、平罗县河东等现代奶产业园区。以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海原、同心、红寺堡8个县(区)为核心,突出发展优质肉牛繁育和特色牛肉加工;以平罗、永宁、中宁、沙坡头等引黄灌区县(区)为重点,加快发展肉牛高效育肥和优质牛肉生产。以盐池、同心、海原、红寺堡、灵武5个县(市、区)为重点,加快滩羊核心区现代产业园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引黄灌区和南部山区滩羊改良羊生产体系。着力稳固沙坡头、灵武、中宁、青铜峡、隆德5个养猪重点县(市、区)产业基础,扩大盐池、平罗、原州、彭阳4个养猪潜力县(区)产能。巩固发展贺兰、永宁、沙坡头、原州等县(区)种鸡产业和商品鸡产业。到2025年,奶产业、肉牛和滩羊产业综合生产能力显着提高,生鲜乳、牛羊肉、猪肉、禽蛋自给率保持在100%以上,肉蛋奶结构进一步优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良种繁育与推广。实施种业科技创新行动、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构建产学研融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优质高产奶牛、肉牛新品种(系)培育和育种核心群建设,推动育种体系和良种繁育体系深度融合,加快奶牛、肉牛、滩羊和饲草良种选育扩繁,建立完善良种示范推广体系,提升奶牛、肉牛等品种核心种源自给率。推进中国(宁夏)良种牛繁育中心和奶牛胚胎推广示范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奶牛、肉牛和滩羊良种补贴项目,加强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推进滩羊、中卫山羊、静原鸡本品种选育和提纯复壮,支持自治区级以上畜禽保种场、核心育种场建设。到2025年,全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率达100%、自治区级以上原种场和核心育种场达到10个以上,种畜、种禽群体规模分别达到20万头(只)、350万羽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加快现代化养殖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发展规模养殖场,引导养殖场因地制宜升级改造,合理扩大养殖规模。培育壮大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带动散养户出户入场、发展专业化养殖。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积极推进牛羊标准化养殖示范县创建。以规模养殖场为主体,完善养殖场建设、良种繁育、饲草料调制、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等养殖全程标准体系。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应用,建立畜牧业数字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智慧牧场示范建设,提高环境调控、精准饲喂、繁殖与健康状态实时监测、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大养殖生产投入品监管力度,持续开展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到2025年,创建自治区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基地)100个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饲草料供应保障体系。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持续推进“粮改饲”工作,坚持“种养结合、草畜配套”一体化发展。支持集中连片种植高产优质苜蓿、一年生优质禾草,推广“一年两茬”复种模式,扩大优质饲草种植面积,建立多元化饲草保障体系。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和高产高效生产加工利用技术,开发利用柠条等非常规饲草资源,加强饲草料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饲草料加工、流通、配送体系。大力发展饲料业,全面推行高效、环保、安全的饲料生产。加快生物饲料开发应用,推广低氮、低磷和低矿物质饲料产品。到2025年,优质高产苜蓿和一年生优质禾草种植面积分别达到80万亩和120万亩以上,工业饲料产量达到220万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落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政府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养殖场主体责任。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指定通道、动物检疫申报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建设。推进动物疫病净化,以种畜禽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建设一批重点疫病净化示范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养殖场创建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推进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改革试点工作。落实西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措施,统筹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按照现代畜牧业发展需求,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升动物疫病监测诊断装备水平和能力。到2025年,建设重点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5个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现代加工流通体系。优化屠宰企业布局,推进标准化建设,推动畜禽就地屠宰,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运输。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促进运输活畜禽向运输肉品转变。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着力发展冷鲜分割肉、调理肉制品、熟肉制品三大类主导产品,提升精深加工转化能力。支持屠宰加工企业改造升级冷藏加工设施,建立完善冷链配送体系。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引进现代冷鲜加工工艺、设备,提高分级加工、分割包装比重,提升肉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屠宰加工和销售企业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订单生产,支持建设区外营销窗口和线上销售平台,拓展中高端市场营销,实现畜产品优质优价。到2025年,建设标准化屠宰加工企业6个以上,肉牛和肉羊屠宰加工转化率分别达到46%和70%。(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统筹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布局畜禽养殖产业,鼓励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促进养殖业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实现畜禽养殖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支持大型养殖基地、新建规模养殖场、粪污收集处理中心配套建设处理利用设施,购置清粪机、粪污拉运车辆等设备;引导散养户出户入场,推进集中养殖区粪污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推广全量收集利用畜禽粪污、全量机械化施用等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提高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和资源化利用率。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施用补贴政策,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增加有机肥施用。严格落实生物天然气入网、发电等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对畜禽粪污处理全量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到2025年,新建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10个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畜产品品牌培育。加大畜产品加工企业“内培外引”力度,围绕高端产品研发、品牌创建、品质提升,重点发展一批产业链条完整、科技创新能力强、精深加工水平高、带动示范作用强、品牌优势明显的龙头企业。加强宁夏优质畜产品宣传推介,申报培育“宁夏牛奶”“宁夏六盘山牛肉”等地理标志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制定完善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产品品牌保护办法,推广滩羊基因检测和分类分级管理,强化市场监管,保护好“盐池滩羊”品牌。加强“两品一标”认证,强化品牌管理、宣传推介、市场开拓,完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管控关键环节,稳步提升畜禽产品品质和品牌效益,以优良品质、知名品牌引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培育宁夏知名畜产品品牌10个以上,畜禽“两品一标”产品达20个以上,力争打造百亿级现代畜牧产业园(集群)1个—2个。(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措施,保障资金,真抓实干,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强化绩效考核,把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纳入乡村产业振兴考核范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要素保障。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用地优惠政策。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分区建设、分步实施原则,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作为养殖用地,配套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生物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养殖基地。支持偏远地区养殖场配套建设供水设施,保障正常生产,将养殖用水纳入农业生产取用水范畴,超限额取用水按较低标准缴纳水资源税。加强新建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投入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我区畜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通过开展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金融等,进一步提高首贷、续贷比例,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积极稳妥开展活体抵押贷款,盘活生物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扩大奶产业、肉牛和滩羊产业等优势特色产业保险覆盖面,推动构建“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体系,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进一步拓宽企业及农户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主开展畜禽养殖收益险、畜产品价格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养殖企业和加工企业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加工企业与养殖场、家庭牧场、合作社等签订长期购销合同,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定期对购销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行股份合作、二次分红、溢价收购等合作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科技支撑。实施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行动,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开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引进、转化和推广,提升畜牧产业核心竞争力。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全方位指导服务。强化产业科研、推广服务、养殖场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培养,通过挂职、科研合作、技术入股与投资兴业相结合的方式,引进培养一批懂产业、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化人才队伍。落实人才政策,加大“高精尖缺”产业人才引进,积极搭建重点产业发展人才载体,支持奶产业、肉牛和滩羊等重点产业发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宁夏
标签: 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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