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类产品组装销售合规性
关于普通预包装食品与其他非食品类产品组合销售,现有一些法规规定要求,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因此,禁止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组合搭售。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 131号) 在定型包装食品中放入的非食用物品(与食用方式有关的除外),如有独立的包装,且其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有关标准要求,与食品不是直接接触的,不属于《卫生部关于严禁在食品包装中混装直接接触食品的非食用物品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0]20号)规定的查处范围。
综上,普通预包装食品和非食品组合销售应保证混合销售食品的其它产品符合相应的法规和标准,禁止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组装销售。另外,鉴于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如果组合销售,要预防化妆品、日用品、玩具中的有害物质会有迁移/渗漏到食品中的风险,避免污染食品,对于一些可能对食品产生危害或异味等商品,不能与食品搭售或组装。更要防止一些本身就有毒性的药物类产品与食品混装可能导致误食风险。所以对于可能有害的物质或可能被误食的产品也不能与食品组合包装或销售。
当然,对于可能与食品组合包装的其他商品,如果有明确的禁止组合包装的法律法规或标准等要求时,也不能与食品组合包装。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包装内含其他产品(赠品)销售合规性
现有法律法规未禁止在食品包装内加入其它产品,但是基于上述讨论,禁止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在同一包装内销售。另外,鉴于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如果混合销售,对于一些可能对食品产生危害或异味等商品,不能与食品混合销售。同时应保证加入食品中的其它产品符合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并且确保直接接触食品的接触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下述法规规定,供参考: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掺入印刷物问题的复函,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接触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因此,认为赠品应符合销售产品的质量要求,标签要符合相应产品的标签要求,具体要求根据赠品产品品类决定。
4、原工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提到,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
综上,普通食品可以和没有安全隐患的部分非食品进行组合销售,也可以在食品包装内加入玩具或印刷品等非食品的其它产品(赠品)。同时,组装企业应考虑组装在一起的预包装食品与其他产品的保存温度、运输方式等条件是否一致;另外,鉴于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如果混合销售,对于一些可能对食品产生危害或异味等商品,不能与食品混合销售。同时应保证组装或加入食品中的其它产品符合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并且确保直接接触食品的接触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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