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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打私综治组发〔2021〕3号)

   2021-10-09 867
核心提示:本办法中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是指公安、市场监管、海警、边防检查、海关等执法部门查扣的涉嫌走私无主的或从非设关地走私入境的冷冻动物肉类制品,以及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牛、猪、鸡、鸭等活体。

各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暂行办法.doc

   附件1:移交处置清单.doc

   附件2:冻品出库明细单.doc

   附件3:活体出库明细单.doc

   附件4:无害化处理企业冻品入库明细单.doc

   附件5:无害化处理企业活体入库明细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署缉发〔2015〕28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加强查扣走私冷冻动物肉类制品和畜禽活体统一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11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是指公安、市场监管、海警、边防检查、海关等执法部门查扣的涉嫌走私无主的或从非设关地走私入境的冷冻动物肉类制品,以及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牛、猪、鸡、鸭等活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害化处置是指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以下简称农医发〔2017〕25号文件)要求,采用安全环保的技术及方法,将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转化为无疫病传播风险的物料。

第四条  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一律按照统一移交、统一运输、统一处理的原则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自治区打私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查扣地设区市打私办负责本辖区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的存储、移交、运输等工作。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打私办负责监管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无害化处理工作。必要时,设区市打私办可授权县级打私办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处置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无害化处置工作包括存储、移交、运输和处理等环节。

第七条  坚持属地管理、就近就快原则,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由查扣执法部门及时送至当地打私办和执法部门共同选定的存储仓库存放,并与存储企业签署保管协议。

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存储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存储企业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严格落实值班登记制度。建立严格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所有入库、出库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逐批登记。对存储场所、围墙、出入口和通道等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视频监控。

第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尽快固定证据,自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存入存储仓库之日起10日内,将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移交当地打私办无害化处理,并出具移交处置清单。查扣地打私办、执法部门、存储企业三方共同查验核实并签字确认。

因办案需要预计10日内不能移交的,查扣地打私办应立即申请运输车辆,执法部门负责运送至无害化处理企业物证仓保管。移交无害化处理时,执法部门出具移交处置清单,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打私办、执法部门、无害化处理企业三方共同查验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查扣地打私办接收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后,应当在接收之日起5日内提出运输需求报自治区打私办。自治区打私办按照就近就快原则组织制定运输计划,并通知运输企业和查扣地打私办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  查扣地打私办组织存储企业、运输企业等相关单位代表在存储场所出库、装车,填写出库明细单并签字确认。装车时,应当开启车载视频监控。装车完毕后,车厢门使用查扣地打私办签字盖章的封条和铅封实施封闭,并确认紧密牢固。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运输车辆进行全程监控,快速安全地将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运抵无害化处理企业。

第十二条  运输车辆抵达无害化处理企业后,查扣地打私办、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打私办、运输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四方代表根据出库明细单进行查验核实,填写入库明细单并签字确认。卸车后,车辆及装卸用具、物品等应当清洗、消毒。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在无害化处理企业存储期间的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每季度向查扣地打私办报送无害化处理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情况。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打私办应当全程跟踪监督。

执法部门对无害化处理有特别要求的,应当由执法部门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产出物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卫生、环保等相关标准。

无害化处理产出物料由无害化处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处理,严禁进入人或动物食物链。

第三章 企业选定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打私办商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存储企业,各设区市打私办所在单位与存储企业签署存储协议,并将选定企业名单通报当地相关执法部门。

存储企业的存储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全封闭运作,具备覆盖进出、存储全过程的视频监控设备;

(二)存储仓库规模满足当地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存储需求;

(三)符合环保、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确保存储过程和产出物料不污染环境或者传播疫情;

(四)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打私办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医发〔2017〕25号文件相关要求;

(二)装备车载定位和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运输时间、路径和实况等信息,可以满足远程实时监控的需求;

(三)符合冷链物流运输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四)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七条  自治区打私办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无害化处理企业。

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无害化处理能力及相应处理规模要求;

(二)符合环保、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出物料不污染环境或者传播疫情;

(三)具备冻品无害化处理的专门生产车间、存放冻品的专门存储冷库、圈养畜禽活体的专门场所;

(四)配备覆盖进出仓库、存储、生产全过程的视频监控设备,可以满足远程实时监控的需求;

(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章 企业职责

第十八条  存储企业负责保管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落实视频监控、温度记录、值班交班等制度,规范台账登记,严防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遗失、被盗、调包、损毁。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负责将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等相关信息报自治区打私办备案,按要求将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及时安全地运抵指定地点。落实运输全过程视频监控、行驶轨迹监管等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严防运输途中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遗失、被盗、调包、损毁。

第二十条  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对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前保管。落实视频监控、台账、检查、交接等制度,严防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遗失、被盗、调包、损毁。负责跟踪产出物料去向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存储企业、运输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当建立移交、存储、运输、接收、处理等重要环节的台账、影像资料等归档制度。存储企业影像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运输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影像资料至少保存3年,其他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打私办负责对全区查扣的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移交前查扣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全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查扣地设区市打私办负责对执法部门移交后的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存储企业落实相关制度。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打私办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派专人进驻无害化处理企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无害化处置工作台账,相关资料归档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费用包括查扣地存储费用、查扣地存储场所到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运输及装卸费用、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查扣地存储费用、查扣地存储场所到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运输及装卸费用等原则上由各级财政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予以保障。执法部门、各设区市打私办等未按规定时间移交、提出运输需求,产生的额外存储、运输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无害化处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全区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和畜禽活体费用财政负担部分由自治区打私办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安排上级转移支付经费的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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