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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2021-11-03 621
核心提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送审稿)主要包含总则、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结果处置、监督检查工作要求、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一、修订的必要性

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是《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法定职责,也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监管手段,但具体实施中缺少细化的工作规范。《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未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方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只规定了对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5号)规定了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内容,但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目前,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仍主要依据2017年原省质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质监工发〔2017〕38号),该文件规定的是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求,并不包括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与市场监管改革后生产、流通一体化监管的工作要求不一致,也难以适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为指导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亟需修订《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机构改革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积极探索生产、流通一体化监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上,省局牵头起草并与部分市局、技术机构等反复沟通交流,数易其稿,修订完成《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扩大了文件的适用范围,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梳理规范了监督检查程序,删除了部分与其他文件重复和不易落地执行的条款,并对检查记录表等文书进行了认真调整完善。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4月19日-5月19日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各市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5条意见,经集体研究讨论,共采纳8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15条。其后,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法规处意见进行了调整、完善。

四、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送审稿)主要包含总则、监督检查主要方式、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结果处置、监督检查工作要求、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一)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基本原则等。

(二)监督检查主要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分类、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的重点以及信息化要求等。

(三)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要求、内容和方法等。

(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置。主要包括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公开等。

(五)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对检查人员的纪律要求、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以及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等。

(六)附则。主要包括文件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0月19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2月1日。
相关链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4号)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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