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本办法》?
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由许可改为备案,并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二、《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
三、什么是粮食收购备案?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四、谁来负责本市粮食收购备案相关工作?
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收购粮食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办理粮食收购备案应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通过什么方式提交?
粮食收购企业应在收购粮食前或收购季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备案,备案后如无信息变更无需再次备案。
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仓储设施信息在收购季中发生变更的,应在粮食收购季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在非收购季发生变更的,应在下次粮食收购活动开始前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提供《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一式两份),办理备案。
六、粮食收购企业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的条件?
粮食收购企业在本市收购的,应当自本收购季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本市粮食收购企业跨省收购的,除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外,还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已经按照统计制度定期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企业,无需重复报送。
相关链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202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