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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2023年度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滚动实施方案 (黑环办发[2021]119号)

   2021-11-03 867
核心提示:为扎实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动减污降碳取得新突破,助力我省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结合实际制定2021-2023年度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滚动实施方案。

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扎实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动减污降碳取得新突破,助力我省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结合实际制定2021-2023年度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滚动实施方案。

一、参与碳达峰工作顶层设计

(一)配合制定全省碳达峰行动方案。依据国家碳达峰行动方案,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我省碳达峰总体行动方案,科学测算我省达峰指标、达峰时间,明确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支持省直有关部门,科学制定重点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

(二)加强目标考核。分解国家下达我省的碳排放强度目标任务,持续降低碳排放强度,严格控制碳排放增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2021年全省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积极推动将碳排放强度相关目标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参照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要求,做好省内碳排放强度考核工作(责任部门:综合处,完成期限:2022年四季度)。将减污降碳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部门:督察办,完成期限:持续推进)。

二、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三)注重工业领域源头防控。实行最严格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科学优化钢铁、煤炭、石化、火电、水泥等重点产业、产业园区的规模、布局、结构,不再受理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35蒸吨以下、其它地区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项目环评。对“两高”项目审批情况建立台账,强化“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组织各地对“两高”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排查(责任部门:环评处,完成期限:持续推进)。围绕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组织各市(地)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一步挖掘企业节能减排潜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责任部门:科技与外事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协同推进减碳与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哈尔滨、绥化等重点城市完成削减替代燃煤140万吨(责任部门:大气环境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关停整合,加大重点地区散煤削减替代力度,加快淘汰地级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的供热锅炉。加快工业炉窑燃料清洁替代,系统梳理工业炉窑清单,分类提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技术路线。强化新生产车辆达标排放监管,加速老旧车辆淘汰,加强超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积极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责任部门:大气环境处,完成期限:持续推进)。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奖惩规定(责任部门:省综合执法局,完成期限:持续推进)。

(五)支持能源结构优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齐齐哈尔、大庆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以及哈尔滨、绥化综合能源和东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外送基地建设和服务国家光伏、储能实证实验平台(大庆基地)建设环评审批工作,为2021年全省新增非化石能源装机300万千瓦做好环评审批保障服务(责任处室:环评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支持大庆页岩油气产业化商业化。鼓励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责任处室:环评处,完成期限:持续推进)。

(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配合开展小兴安岭-三江平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深入开展“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严格保护各类重要生态系统。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参选第五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责任处室:生态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工作,修订《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责任处室:生态处,完成期限:2022年四季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生态系统增汇规划和林业草原碳汇行动方案,实施国土绿化行动,科学谋划林业碳汇项目,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土壤、冻土等生态系统固碳作用(责任处室:气候处,完成期限:2022年二季度)。

(七)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指导建龙钢铁集团制定我省钢铁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北大荒农垦集团制定低碳农场行动方案(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2年四季度)。推进我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启动相关试点申报工作,初步确定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

三、建设碳排放监测统计体系

(八)开展温室气体监测。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和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为依托,增加温室气体CH4、N2O、CO2监测设备,初步构建温室气体监测网络,开展CH4、N2O、CO2监测工作,填补黑龙江省大气环境温室气体监测空白,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数据支撑(责任部门:监测处、省监测中心牵头,财审处、气候处配合;完成时限:2022年四季度)。

(九)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二氧化碳排放调查体系,对碳排放情况进行严格统计,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报告制度(责任部门:综合处,完成期限:2022年四季度)。凝炼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分配研究成果,探索提出优化现有统计核算体系的工作思路。组织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鼓励指导地方开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责任部门:气候处、环科院,完成期限:2023年)。结合国家关于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的要求,统筹组织开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送与披露工作(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2年一季度)。

四、深化规划政策与技术研究

(十)编制专项规划。根据国家要求和省内实际,研究编制黑龙江省“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明确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基本思路、阶段性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责任部门:气候处、环科院,完成时间:2022年四季度)。

(十一)做好碳市场监管。开展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八大行业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重点行业配额分配方案,完成发电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组织企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督促企业按时完成配额清缴履约工作(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加强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林业碳汇等项目储备,建立低碳发展项目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报,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自主贡献项目库。研究建立碳普惠机制,会同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推进碳普惠及碳汇交易平台建设(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3年)。

(十二)倡导大型活动碳中和。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大型活动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碳中和工作流程,会同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推动省内大型活动碳中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倡导在省内各类大型活动中实施碳中和(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3年)。

(十三)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法规建设。借鉴先进地区立法经验,形成碳减排法规建设工作思路,适时开展立法工作(责任部门:法规处、气候处,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四)加快打通科技赋能环保链条。突出“减污降碳”根本方向,推动成立碳捕集利用技术研发与推广联盟。开展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研究(责任部门:环科院,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编制黑龙江省大型活动碳足迹核算与碳中和实施指南,探索开展2005-2015年化石能源消费数据回溯方法研究,支持CCUS技术本土化研发和成果转化(责任部门:环科院,完成期限:2022年四季度)。

五、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保障

(十五)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充分发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筹协调。配合做好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依托厅降碳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调度生态环境系统落实工作进展,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任务进展情况,每年对本实施方案进行滚动更新(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持续推进)。

(十六)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配合金融部门制定《黑龙江省绿色金融工作实施方案》和开展全省绿色产业目录、绿色企业项目库创建工作,帮助金融机构实现绿色信贷精准投放(责任部门:财审处、气候处,完成期限:2022年二季度)。

(十七)加强低碳国际合作。争取“中欧碳市场对话与合作项目”等境外项目资助,发挥境外资金在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作用(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加强碳减排领域对外合作交流,推动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中俄地方环境保护交流合作议题(责任部门:科技与外事处、气候处,完成期限:2022年四季度)。

(十八)推进能力建设与培训。配合省行政学院,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将碳减排相关内容列为生态环境系统业务大讲堂和公务员初任培训必修课,推动纳入省行政教育网络学院课程(责任部门:人事处、气候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组织开展面向重点排放企业的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发挥好低碳企业联盟在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持续开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披露工作(责任部门:气候处,完成期限:持续推进)。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在黑龙江生态环境政务微信微博平台、网站开设“碳达峰、碳中和”专栏(责任部门:宣教处、协调中心、气候处,完成期限:2021年四季度)。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时间节点,组织主题宣传活动,邀请权威专家解读相关内容,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绿色低碳我是实践者”社会宣传活动,组织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新媒体平台,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出一批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绿色低碳、减污降碳的先进典型集体和个人,提高公众低碳意识(责任部门:宣教处、气候处,完成期限:持续推进)。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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