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鲁市监发〔 2021〕 号),2021年10月19日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我省是地理标志资源大省,截止目前,全省累计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80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840件,总量位居全国首位。但地理标志在保护管理方面仍存在短板和不足。开展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是推进我省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励保护积极性,建立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支撑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2021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省级知识产权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示范区管理工作文件,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二、起草依据
《省级示范区管理办法》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通知要求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0年9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列入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今年4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创建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评审,确定我省“烟台苹果”“乳山牡蛎”为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单位。
参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原则和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着手推动省级地理标志示范区创建工作。期间,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召集部分市局、高校、行业协会等专家座谈交流,并向省局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在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形成《省级示范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并经过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终稿。
四、主要内容
《省级示范区管理办法》主要包含总则、申报与审核、建设与管理、激励和退出机制、附则,共五章二十条。
(一)明确了省级示范区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等。省级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省级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坚持高标准建设,在全省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二是坚持高水平保护,省级示范区建设强化严保护导向,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检验体系、管理体系等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格局。三是坚持高质量发展,打造山东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省级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二)明确了省级示范区申报条件。省级示范区申报应当符合七项条件:一是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省级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二是具有产业优势。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产业规模,年销售额或出口额较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5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三是具有特色质量支撑体系。省级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单位采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式,初步建成了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溯源和保证体系。四是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省级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与地理标志保护要求实现有效衔接。五是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能力。省级示范区内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六是规范诚信守法。省级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七是政策保障有力。省级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三)明确了省级示范区建设任务。省级示范区建设主要围绕“五项任务”:一是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各部门按照职能分解任务有序开展工作。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工作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主动加强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二是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配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完善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和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畅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不断满足消费市场需求。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引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充分利用防伪追溯和大数据监测技术建立产品溯源体系。三是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效能。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省级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达到70%以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四是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引导。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推介地理标志产品,全面展示地理标志保护成果,不断提升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及时梳理总结创建工作的经验模式和典型做法,开展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五是完善合作共赢机制。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四)明确了激励和退出机制。明确了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示范区等激励措施,以及取消省级示范区资格的五项退出情形:一是提交虚假材料的。二是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后仍未达标的。三是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的。四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承担省级示范区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