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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琼环土字〔2021〕15号)

   2021-10-28 616
核心提示: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以下简称《方案》),现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以下简称《方案》),现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危险废物污染防控的监管责任,将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及时更新,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等工作。自2022年起,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全省评估工作方案;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辖区评估工作方案(2021年评估工作参照《方案》实施),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

三、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求,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情况记录。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省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结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四、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并将上述2项材料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5日

(联系人:刘录,电话:65853662)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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